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各承辦人員於各項救災救護
工作辦理獎懲時能有所依據,特訂定本基準。
二、消防資通訊裝備保養檢查之獎懲如下:
(一)特別辛勞得力之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各以嘉獎二次為上限;同一單
位嘉獎總額度以六次為上限。
(二)受檢單位評核成績前三高者為優等單位,如分數相同者,以評核
成績前三高之所有單位為優等單位;優等單位之主管嘉獎一次,
承辦人嘉獎二次;同一單位嘉獎總額度以六次為上限。
三、超勤加班費之獎懲如下:
(一)超勤加班未領超勤加班費亦未補休者,半年累計每滿三十五小時
以上,嘉獎一次。
(二)各單位超勤加班費承辦人及審核人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於每
年底辦理敘獎,敘獎基準如下:
1、全年辦理或審核超勤加班費累計六月以上,未滿十二月,嘉
獎一次。
2、全年辦理或審核超勤加班費累計十二月,嘉獎二次。
前項第一款時數計算,上半年累計餘額時數未達三十五小時者,可併
入下半年計算;時數統計以年度為原則。
前項第二款獎懲建議名冊由各單位填報未報領超勤時數統計表及獎懲
建議名冊,於每年七月及一月底前交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辦理敘獎。
四、辦理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業務敘獎如下:
(一)協助聯繫人員處置各類災害,每半年嘉獎二次;達三個月以上,
未達半年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個月者,優蹟二次註記。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執勤人員協助聯繫人員處置各類災害,
半年累計每滿七百件以上者(小隊長層級以上人員兼督導及管控
案件者,每半年達五百件),嘉獎一次;未敘獎案件數得列入下
半年度計算。每半年嘉獎以四次為限。
(三)受理、派遣、管制及調度得力,且有具體事蹟者,核予有關執勤
人員嘉獎次數為當次上線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限;重大(特殊)
案件得專案簽陳辦理,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四)受理未知地址案件,透過電話查址或定位系統調查且成功尋獲當
事人者,嘉獎一次。
(五)受理緊急救護案件成功辨識患者呈現OHCA,並持續教導民眾執行
CPR 直至EMT 人員接手者,半年累計每滿十件者,嘉獎一次;未
敘獎案件數得列入下半年度計算。
(六)電話指導民眾施予哈姆立克成功排除異物或生產娩出胎兒,有具
體事蹟者,嘉獎一次。
(七)辦理動態新聞剪輯、平面媒體摘錄及晨間報紙資訊彙整,並陳送
各本局各層級長官者,每半年嘉獎二次;達三個月以上,未達半
年者,嘉獎一次;未達三個月者,優蹟二次註記。
(八)受理謊報火警或無故撥打火警案件且成功獲取行為人資料者,嘉
獎一次;協助辦理謊報火警調查或勸導無故撥打火警電話行為人
,有具體事蹟者,核予有關人員嘉獎次數為當次出(執)勤人數
百分之五十為限。
(九)配合大量話務演練、備援切換、系統異常及電力中斷等情形,經
指派協助案件受理、派遣、管制及調度者,核予有關執勤人員嘉
獎次數為當次上線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限;重大(特殊)事件得
專案簽陳辦理,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五、新聞發布行銷宣導執行之獎懲如下:
(一)每季撰寫六則以上新聞稿者,經張貼於桃園新聞網,嘉獎一次;
每半年以嘉獎二次為上限。
(二)各業務單位發布新聞資料或主動聯繫媒體,經主流報系及各大電
子媒體採用刊登,每半年辦理敘獎如下:
1、每月二則嘉獎一次,四則以上嘉獎二次。
2、遇有負面新聞,主動提供澄清資料,獲媒體導正或平衡報導
者,每件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三)敘獎對象為每新聞事件(活動)之出力人員為限。
六、消防月刊及消防電子報之獎懲如下:
(一)投稿消防月刊並經刊載者,嘉獎二次。
(二)投稿消防電子報並經刊載,每半年定期敘獎,每三篇嘉獎一次,
以四次嘉獎為上限;未敘獎刊載篇數,得予累計辦理敘獎。下半
年度敘獎結算以消防署截稿日為當年度最後一個週二為基準。
(三)各投稿單位辦理本案之同仁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每半年定期
敘獎,以最高獎度為限不得重複辦理:
1、投稿單位消防月刊及電子報合計十篇以上,且經刊載達六篇
以上,辛勞得力者,嘉獎一次為限;合計六篇以上,且經刊
載達四篇以上者,優蹟三次註記為限。
2、投稿單位消防月刊之「消防最新消息」專欄合計二十篇以上
,且經刊載達十二篇以上,辛勞得力者,嘉獎一次;投稿十
二篇以上,且經刊載達七篇以上者,優蹟三次註記。
七、媒體行銷及管理維護作業之獎懲如下:
(一)本局網路粉絲專頁管理維護作業規劃、執行或督導有功人員,每
半年嘉獎一次;特別辛勞得利且有具體事蹟者,得以嘉獎二次註
記;每人每半年嘉獎以二次為限。
(二)各單位承辦人員提報內容經審核通過並發布者,每半年達十二則
以上者,嘉獎二次;六則以上未滿十二則者,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