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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本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考評對象為本府所屬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

三、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稱本局)為考評公園維護管理績效,得設公
  園管理績效考評小組(以下稱考評小組),並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
  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二人兼任,並遴聘具景觀、園藝等專業之外聘委
  員四人組成。

四、考評對象分為下列二組:
  (一)甲組:本市桃園區、平鎮區、楊梅區、八德區、中壢區及蘆竹區
    公所。
  (二)乙組:本市龜山區、大溪區、大園區、龍潭區、新屋區及觀音區
    公所。

五、考評方式如下:
  (一)自主檢查:
         1、由考評對象針對轄管公園每月自主檢查一次,並填報自主檢
      查表(如附表一),於次月十日前函送本局備查。
         2、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各公園維護管理情況,如經查核有重大
      疏失或與自主檢查表填寫內容明顯不符者,主管機關得命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得依規定
      懲處。
  (二)實地考評:
         1、考評小組每年至少進行實地考評一次,由本局排定考評期程
      函知考評對象。
         2、由考評對象提報之公園抽樣或由本局指定之公園進行實地考
            評,實地考評表如附表二,甲組每區考評三座公園,乙組每
            區考評二座公園。

六、考評項目:包含環境清潔、設施維護、植栽養護、病蟲害防治及圖冊
  、文件列管情形。

七、考評成績以實地考評分數計算,並以自主檢查表函送情形為加分事項
  ,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甲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乙等,計算方式如
  下:
  (一)實地考評分數以各抽樣公園成績加總後平均計算。
  (二)當月自主檢查表於次月十日前函送者總成績加一分;於次月五日
    前函送者總成績加二分。


八、考評結果及建議事項由本局於次年六月前函知各考評對象。考評成績
  獎懲方式如下:
  (一)考評成績達特優,且為各組前二名者,依下列規定敘獎:
         1、各組第一名:承辦人員及承辦單位主管嘉獎二次,區長嘉獎
      一次。
         2、各組第二名:承辦人員及承辦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二)考評成績達優等,且為各組第一名者,承辦人員及承辦單位主管
    嘉獎一次。
  (三)考評成績為乙等者,覈實檢討相關人員應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