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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
  擴大生活領域,拓展人際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課程而考取汽車駕駛執照,並符合下列條
  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八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三、補助基準如下:
  (一)補助學費二分之一(不含代辦費)但職業小客車或自用車駕駛訓
    練學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普通駕駛執照換領職業駕駛執照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申請人應於考取駕駛執照後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
  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駕駛執照影本。
  (四)學費收據正本。
  (五)領據。 
  (六)上課出缺席證明。



五、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並不得
  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六、本項補助經費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