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非定期開徵案件:平日補徵案件(例如:管代為 H3901552039020000
00000000 ),單筆、將逾核課或同一案件補徵數年度合計應納金額
5,000 元以上者,於第 1 次核發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時,應以送達
證書取證。相關作業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已合法送達者(含按不同年期別訂定不同繳納期限,一次同時寄
送合法送達者):服務區應於郵局送回送達證書時,於電腦鍵入
送達註記,並將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書+其他相關資料(如戶
籍地查證資料)作掃描及移送作業。
(二)未合法送達者:服務區於滯納期滿前將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書
+其他相關資料(如戶籍地查證資料)掃描至「其他證明文件」
,保存影像資料,相關資料併存於滯納期滿清冊上,由管制人員
彙整保存 1 年。
(三)將逾核課期間之補徵案件,經送達退回者,服務區應查明新址後
再重行送達取證至合法送達為止,相關送達作業同上(一)(二
)。
二、定期開徵案件:應納稅額 5 萬元以上(大額)及習慣性欠稅戶,於
委託郵局寄送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時,即以送達證書取證。資訊科於
12 月 10 日依服務區別或稅籍順序產列控管清冊,由管制人員統一
控管,相關掃描及移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已繳納者:全案結案,將送達證書於滯納期滿後交由管制人員彙
整保存 1 年。
(二)未繳納者:
1、已合法送達者:服務區於電腦鍵入送達註記,將繳款書回執
聯+送達證書+其他相關資料(如戶籍地查證資料)作掃描
及移送作業。
2、經郵局原件退回,並註記為「他遷不明」或「查無此人」等
案件,如查明投遞地址為納稅人戶籍地址合於公示送達要件
者,服務區應於 12 月 20 日前,將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
書+其他相關資料(如原件退回之信封、戶籍地查證資料)
掃描,移送管制人員,並於控管清冊上註記「待辦公示送達
」後,移送催繳取證單位辦理後續公示送達作業。
3、未合法送達及郵局原件退回者(排除二、(二) 2 案件)
:滯納期滿前由服務區將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書+其他相
關資料(如戶籍地查證資料)掃描至「其他證明文件」,保
存影像資料,相關資料併存於清冊上,並於清冊上註記「未
合法送達」由管制人員彙整保存 1 年。
4、送達證書經確認有送達瑕疵者,函送郵局補正後依二、(二
) 1 、辦理。
(三)逾開徵繳納期迄日送達證書未送回本局且未繳納之案件,服務區
12 月 30 日於控管清冊上註記「送達證書未送回」,由管制人
員彙整保存 1 年。
三、公同共有案件:請依財政部函頒「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
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與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
原則」及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開徵案件(習慣性欠稅戶)
1、已指定代表人、管理人或共同委任代理人案件:習慣性欠稅
戶若查有以前年度未合法取證者,併同以前年度欠稅以送達
證書一併將繳款書寄送代表人、管理人,共同委任代理人部
分含核定稅額通知書,並依本作業規範二、規定辦理。
2、未指定代表人、管理人或共同委任代理人案件:開徵前將繳
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寄給公同共有人中之 1 人,若查有
以前年度未合法取證者,併同以前年度欠稅以送達證書寄送
,俟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之合法送達案件將核定稅額
通知書寄送其他公同共有人,若以前曾有核准分單繳納者,
將繳款書、核定稅額通知書寄給分單人。如公同共有人有無
不明之案件,則應至平台產列清冊辦理公告;公告除黏貼公
告欄外,並應登載於本局外部網站/公告資訊/公同共有專
區/地價稅項下。
(二)非定期開徵案件:依本作業規範第三、(一)作業方式辦理,若
查有以前年度未合法取證者,併同以前年度欠稅一併送達取證。
(三)各項送達註記、繳款書回執聯、送達證書或郵局退回原件、未合
法送達及其他資料之掃描、移送等作業,分別依本作業規範一、
二所規定之作業方式及期程辦理。
(四)公同共有案件應按戶建立資料袋指定專人列管,將所有查得或催
繳取證等資料置於資料袋內,並依管理代號逐件依財政部「稅捐
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與核定
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原則」所附之「案例格式」製
表列管。至於未繳納案件須將資料袋於滯納期滿一併送交催繳單
位簽收,未移交資料者,則繼續催繳全程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