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釐清本府各機關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
工,避免統計業務重複或遺漏,依據統計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各
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以下簡稱中央劃分方案)規
定,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府各機關統計範圍之劃分,除統計法與統計法施行細則及中央劃分
方案另有規定外,依本方案之規定辦理,並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
主計處)統籌訂定。
三、統計範圍之劃分原則:
(一)本府應辦理之統計,依法定職掌及業管權責由直接關係之各機關
辦理之;如涉及兩個以上之業務關係機關之統計,則就主管業務
範圍分別辦理。
(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機關之統計項目,參照中央劃分方案中辦
理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劃歸本府辦理機關。
(三)凡屬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由主計處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辦理。
四、分類方式:
(一)分類架構
1、本方案之分類系統係以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
層級進行分類。
2、大類、中類參考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經濟合
作暨發展組織(OECD)等機構共同訂定之「統計活動分類」
(Classification of StatisticalActivities,CSA)。
3、小類及細類係參考本府各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重要性、統計
工作現況、現行法規及行業標準分類。
4、統計項目採概括方式陳示。
(二)本府各機關應辦之共同性統計項目,將其列示於最末 309 中類
「其他統計」之 3091 小類「各機關共同性統計」。
五、編碼原則
(一)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層級採用數字編碼,大、中
、小及細類均以接續上一層位數之編碼方式陳示,其中大類為一
位碼、中類為三位碼、小類為四位碼及細類為五位碼;另統計項
目採二位數編碼。
(二)各中(小)類下僅含單一小(細)類者,小(細)類末位數編碼
以「0」表示,類別名稱與所屬中(小)類相同。
(三)各細類若僅含單一個統計項目,該統計項目之二位數編碼以「00
」表示。
(四)各中、小及細類之「其他」項末位數編碼均以「9」表示。
(五)依業務需求自行增訂之統計項目,其編碼自「51」起依序編列。
(六)統計項目之「其他」項編碼以「90」表示。
六、本府應辦統計範圍如附表一。
七、本方案各分類、統計項目及其辦理機關如附表二。
八、主計處應配合中央各機關及本府各機關業務調整之需要,適時檢討本
方案之分類架構及統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