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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學及市立高中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各校辦理本市國民中學課後輔導
  及寒暑假學藝活動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市立高級中學國中部(以下簡
  稱各校)。

三、參加對象:
  (一)市立高級中學(國中部)暨國民中學學生。
  (二)應以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三)每班學生數以二十五人為原則,並得依因材施教,實施小班編組
    教學。

四、活動時間:
  (一)課後輔導:以每週五天,每天不超過一節課為原則。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
      1、暑期學藝活動:暑假期間規劃五週,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實
            施四節課為原則(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內為原則)。
      2、寒假學藝活動:寒假期間規劃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
            課為原則。

五、活動內容與規定:
  (一)活動內容包括「課業輔導」與「活動課程及輔導課程(包括技藝
    課程、體能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涯規畫等
    課程)」,由各校妥為設計籌劃,不得專門從事升學或課業之不
    當補習。
  (二)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自備補充教材;不得
    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各種
    參考書及測驗卷。

六、收費及支用原則如下:
  (一)收費原則:
      1、每名學生應繳費用為教師鐘點費(四百元)乘以上課節數除
            以零點七五再除以二十五(個位數字四捨五入),其收費金
            額如附件一。
      2、家境清寒、低收入(或特殊遭遇)之學生,得向學校申請減
            免或免收輔導費,其減免之額度及名額由學校自行訂定之。
      3、收費應給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以代收代付
            款方式處理。
      4、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之收費,不得作為完成
            註冊之必要手續,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
  (二)支用原則: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1、教師鐘點費: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並不得列入超支鐘點計
            算。
      2、行政費:除作為印刷紙張、教材講義、事務費、補貼學校水
            電、及雜支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得按加班費
            支給標準(如附件二),酌給津貼。(行政費不得超過總額
            之百分之三十)
      3、收費不敷使用,應以發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費為優先
            。如有餘額,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之原則,作為學生獎
            勵或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及設備之用。
      4、經費實報實銷,經費使用方式依相關會計程序辦理,會計報
            表須定期公告並留校備查。
      5、每期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若尚有結餘款應平
            均退還學生,相關退費方式依教育部之規定。

七、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應以
  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八、各校辦理藝能活動、體育活動、康樂活動、童軍活動、生活教育、生
  涯規畫等課程,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況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
  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效果。

九、各校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
  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以及供改進之參考。

十、本府教育局對各校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得辦理訪視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