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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小補校)之學生學籍管理事項,特
  定訂本要點。

二、本市國中小補校之學生學籍管理事項,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與其施
  行細則、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中小補校登錄學生學籍資料及相關表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籍資料及相關表冊,應由學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登錄完成
    。
  (二)學生學籍表冊中所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由學校驗明正本後,
    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章及承辦人員職名章。
  (三)學生學籍表冊於函報本局備查後,學校應將核准文號及日期登錄
    於學生學籍卡(紀錄表)。
  (四)新生學籍名冊經本局備查之文號,即為核准學籍之文號。

四、經本局備查之學生學籍資料相關表冊,應依下列規定年限保存:
  (一)永久保存:教職員名冊、學生學籍卡、成績、畢業證明書及其他
    應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二)保存十年:新生名冊、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及學籍更正名冊。

五、學生學籍資料之相關表冊及文件,應列為專案移交資料,有毀損或滅
  失情形時,學校應立即函報本局並查明原因。

六、外國籍或大陸籍配偶已取得中華民國護照或有效居留證明文件者,得
  申請就讀國中小補校並取得正式學籍。七、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
  料由原(日)校保管。

七、未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籍、大陸籍配偶或在我國依親居留,而就
  讀或寄讀於國中小補校者,學校應編造名冊,留存其有效居留證明文
  件、配偶或依親者之戶籍資料影本,並將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
  局。

八、學生學籍、相關資料及表冊有異動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有轉學、休學、復學或退學情形時,學校應將其學籍異動狀
    況,以異動名冊函報本局。
  (二)學生轉出者,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及成績證明書。
  (三)轉學生於辦妥轉出手續後,應於七個上課日內至轉入學校報到。
  (四)學生轉入者,應繳驗轉學證明書及成績證明書;於段考後轉學者
    ,並應繳驗原校段考成績。。
  (五)因服兵役休學者,應於服役期滿後,繳驗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辦
    理復學。
  (六)學生復學者,應使用原學號,其復學後就讀之年級及學期,應與
    休學時就讀之年級及學期銜接。學校應將其原學籍資料影本及異
    動名冊函報本局。
  (七)學生學籍資料之異動年月,應以事實發生年月為準。學生未辦理
    註冊而自動退學者,其退學年月以當學期開學之月份為準。

九、學生學籍資料及相關表冊之記載有錯誤時,學生應敘明錯誤情形並檢
  附相關資料,向學校申請更正,並由學校查明後更正之。
  前項記載錯誤情形,學校得依職權隨時更正。
  前二項情形,學校於更正後,應將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函報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