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設立於本市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
金):
(一)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之機構(以下稱義務機構)進用身心
障礙者人數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二)員工總人數在十人以上未達六十七人之機構(以下簡稱非義務機
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
三、前點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該機構任職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皆滿一年。
(二)每月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三)實際工作地點在本市。
四、獎勵金額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義務機構:按其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乘以每月新臺幣五千元
。
(二)非義務機構:按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第二人起,每人乘以每
月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核計獎勵金之人數,最高以八人為限。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
滿三十六個月止。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一人核計,不得主張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核計人數。
五、申請獎勵金之機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
月十五日前向本府申請前一季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員工薪資一覽表(如附表二)及清冊。
(三)申請前一月份之勞工保險人數明細或公教人員保險清單(含年資
滿三十年)。
(四)身心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五)勞工保險加保證明或公教人員保險證明影本。
(六)非義務機構設立於本市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或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影本。
(七)領據(如附表三)。
(八)撥款同意書(如附表四)。
前項申請經審核獲准獎勵者,由本府通知請領獎勵金。
六、受獎勵之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本府督導查核,並應提供所需
資料。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