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人民團體推動客
家文化與生活結合,以厚植客家文化活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市依法登記之人民團體及中央立案且分會會址設於本市
達六個月以上之人民團體。但不包含立案之演藝團體。
三、補助範圍:於本市辦理之客家研究調查、保存記錄、課程研習、刊物
出版、活動展演、產業推廣及人才培訓等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至多補助二次,每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
臺幣二萬元為原則。前案核銷完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二)每案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五、補助項目:
(一)本要點補助項目含演出費、主持費、文宣費、講師鐘點費、印刷
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佈置費、保險
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各補助項目編列參考如後表。
(二)不予補助項目含申請單位之工作人員薪資、資本門及行政費或管
理費、活動抽獎獎金、水費、電費、電話通訊費、房租、摸彩贈
品、紀念品、餐宴點券、住宿費、差旅費、油料費、建築修繕、
設備購置等費用。
六、申請規定:
(一)申請單位至遲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一份向
本局提出申請;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正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1、申請補助函(附表一)。
2、申請補助資料封面(附表二)。
3、申請表(附表三)。
4、計畫書(附表四)。
5、經費概算表(附表五)。
6、立案證書影本。(非本市依法登記者,另檢附分會會址設於
本市達六個月以上之立案證書或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之證明
影本)。
7、理事長(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
8、補助經費切結書(附表六)。
(二)教學研習類之申請案需檢附課程表、師資證明及參與研習學生基
本名額。
(三)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
申請本府以外之機關補助者,應列明該機關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單位不得同時申請本局及本府其他機關補助。但不包含回饋
金。
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八、審查基準: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經費等)。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九、計畫變更:
(一)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於活動執行前七日(含假日)函報本局
重新審核,以一次為限,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變更。
(二)活動內容或經費項目及金額修正幅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本局得
不核准變更或視情形酌減補助。
(三)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酌減或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但因氣候等
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一份,並
依序裝訂後,函送本局申請核銷及結案:
1、受補助單位核銷函(附表七)。
2、本局原核定函影本;如前已申請變更,應加附變更後之核定
函。
3、申請補助經費收據(附表八)。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表九)。
5、總經費明細表(附表十)。
6、支出憑證正本黏存單(附表十一)。
7、申報所得稅切結書(附表十二)。
8、跨行通匯廠商或個人同意書及正確戶名之存簿影本(附表十
三)。
9、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含光碟電子檔一份)(附表十四至十
七)。
(二)為配合會計年度作業,受補助單位除須符合前項經費核銷申請期
限外,至遲須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局申請撥款及結案;
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者,本局得撤
銷其補助。
(三)檢送核銷資料如有不全或內容有誤者,本局將開立「退補件一次
告知單」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能補全資料或修正者,本局得不予
受理、酌減或撤銷補助。
十ㄧ、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之執行得進行查核及訪視,必要時得要求
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督導考核及活動執行之結果將做為維持、酌減或撤銷原核准補
助之依據,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如有提供內容不實、錯誤等資料,使本局作業困難
或有延遲經費核銷等情事,將列入紀錄,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
參考。
(四)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酌減或撤銷原核准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於三年
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檢送之申請資料、核銷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
、虛偽等不實情事。
2、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
費者。
3、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
局並獲同意者。
5、提案估算之參與人數與活動實際參與人數落差過大者。
6、未依本要點第十三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第一項、第五點第一項及第六點第一項
之規定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本要點補助,必須使用本局提供之格式範例辦理提案申請
及核銷,不得擅自刪減格式。
(二)由申請單位自行借(租)用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活動場地。
(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
款專用,不得有任意變更用途、浮報等情事,亦不得擅自更改
計畫內容。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作品出版或媒體宣傳時
,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並於適當處所標明「桃園
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且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情形者,其辦理採購
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
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
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八)有關補助金額之所得稅扣款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受補助單
位依其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九)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者,如
逾期未繳回,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及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十)本局不予補助之計畫內容為國內、外旅遊觀摩、聯誼聚餐、自
強活動、發放紀念品、純屬會務性之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等相
關活動。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