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市客家文化傳承與
創新,提升客家文化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補助範圍:
(一)推動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事項。
(二)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事項。
(三)其他與客家事務有關事項。
四、補助原則:各區公所每年度至多以提報二案為原則,每案補助經費上
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五、申請規定:本市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度十月十五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間
,檢具綜合資料申請表(附表一、二)一份及計畫書五份(格式如附
件一),連同電子檔,函送本局辦理次年度活動計畫補助申請。
六、執行期程: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七、審查作業:
(一)初審:各區公所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資料短缺或不符
者,得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
組召開審查會議,決定補助與否及補助經費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
1、對傳承推廣客家文化之效益。
2、計畫內容-計畫內涵、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及
客家元素所佔比例。
3、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等)。
(三)複審時,本局得視審查需要,通知區公所列席說明。
(四)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區公所。
八、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核准補助者,不得擅自變更計畫內容,惟有特殊事由,非
變更計畫無法執行者,至遲應於原定活動日期一個月前函報本局
重新審查,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
(二)活動內容或經費項目及金額修正幅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本局得
不核准變更或視情形酌減補助。
(三)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酌減或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但因氣候等
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九、預付規定: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各區公所得依核定函檢附收據先行申
請撥付所需經費。
十、經費核銷:區公所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至遲應於十二月十
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並依稅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計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及一般公認之會計製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
,向本局辦理結報:
(一)活動總支出明細表一式一份。
(二)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式一份。
(三)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及相關資料一式一份(含光碟電子
檔)。
(四)依核定函檢具收據及相關資料,預付若有結餘款項,請開立支票
(抬頭: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併同結案相關資料函送本局
。
計畫執行款項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個人補充保費扣繳及接受政府
機關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收入等事宜,由區公所依相關規定辦理。
經本局審查同意按比例補助案件,區公所依計畫執行後,實際支出金
額未達計畫預定金額時,本局依實際支出比例調整補助經費。
十一、輔導考核:
(一)列名原則:區公所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作品出版或媒體
宣傳時,將本局列為補助單位或指導單位,並於適當處所標明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且應依預算法第六十
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計畫執行期間區公所應加強居民參與,本局得不定期進行查核
及訪視瞭解執行情形及績效,必要時得要求區公所提出計畫執
行狀況報告。
(三)區公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
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1、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內容。
2、經本局查得補助經費有浮報、未依指定用途專款專用情形
。
3、未於規定期間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
且無正當合理事由。
4、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事項。
(四)前項經本局撤銷補助者,列為本局下一年度補助審查之參考;
撤銷事由如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本局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
請。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經專案簽奉核定後實施。
十三、注意事項:
(一)由申請單位自行借(租)用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活動場地。
(二)申請本要點補助,必須使用本局提供之格式範例辦理提案申請
及核銷,且不得擅自刪減格式。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補助經費之所得稅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款,由受補助單位自
行處理並負責,本局不另行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
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六)受補助單位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
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七)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者,如
逾期不繳回,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及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