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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審查及查驗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設計審查及
    完工查驗,以確保設計及施工品質符合規範,並督導雨水下水道設施
    維護義務人善盡其管理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二、雨水下水道設施審查及查驗案件類型區分如下:
    (一)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案件。
    (二)建築基地開發設置流出抑制設施案件。
    (三)於鄰接山坡地土地設置坡面逕流導引設施案件。


三、除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由本府水務局自行辦理雨水下水道設施設計
    審查及查驗工作外,得另行委託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專業單位)
    辦理審查或查驗:
    (一)專業單位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委託工作。
    (二)本府水務局與專業單位發生履約爭議。
    (三)其他經審認應由本府水務局自行辦理。
    前項專業單位應聘請相關專業技師協助進行審查或查驗工作,並應遵
    守利益迴避原則。


四、申請審查應由申請人檢附審查文件向本府水務局提出,並依規定繳納
    審查費用。
    申請人申請建造執照前,應以書面載明起造人姓名、建築基地面積及
    地號向本府水務局確認是否應依第二點接受審查及查驗工作,並於申
    請建造執照時,檢附由本府水務局函復確認結果之公文。


五、本府水務局受理申請案件應先進行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審查文件缺漏或內容格式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依限
        補正。
    (二)申請審查文件未依規定由建築師或技師簽署。
    (三)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全部審查費。
    (四)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申請案件無法順利審查。


六、申請案件經形式審查合格,如有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經現場調查、
    測量與現況不符,經限期修正而未修正或修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本
    府水務局應不予核准:
    (一)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二)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四)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五)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六)桃園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


七、經審查核准之案件因故辦理變更或經審查未予核准而重新送審者,應
    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程序,重新申請審查。


八、專業單位或本府水務局應於受理審查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不含例假
    日及其他休息日)內完成形式及實質審查,但申請人補正及依本府水
    務局或專業單位意見修正之修正期間應予扣除;其修正期間每次不得
    逾三十日。
    前項實質審查以三次為限。


九、申請人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報放樣勘驗時,如為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
    案件者,須檢附本府水務局審查核准之公文。


十、本府水務局或專業單位於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及查驗時,得要求申請
    人及申請案簽署建築師或技師到場說明;申請人及申請案簽署建築師
    或技師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為之。
    前項委任之代理人以建築師或技師為限。


十一、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以重力式排放雨水為原則。但無法以重力式排放
      者應提出說明,經本府水務局或專業單位同意後,且設有備用機組
      及於地面層以上流入地下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
      流設施,始得採用機械泵浦抽排。
      貯集滯洪量體得以低衝擊開發工法一併檢討,其中若採用入滲量扣
      抵所需貯集滯洪量,最多不得大於百分之十。


十二、申請審查案件完工後,申請人應檢附查驗文件向本府水務局申請完
      工查驗,並繳納查驗費用。本府水務局應自受理查驗案件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完成完工查驗。
      專業單位受託辦理完工查驗,應自專業單位受理查驗案件之次日起
      七日內完成。但經本府水務局同意後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
      長不得逾七日。
      前二項查驗期限應扣除通知限期改善之期間。
      查驗有不合格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本府
      水務局駁回其申請。
      完工查驗以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
      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影響原構造物正常功能為合格標準。
      本府水務局於查驗合格後函復申請人。申請人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
      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經本府水務局查驗合格之公文。


十三、雨水下水道設施維護義務人應負下列維護及受檢責任:
      (一)每年四月一日前至少實施一次設施檢查及維修,並維持正常運
          作,如有損壞或阻塞情形者,應立即維修及清淤。
      (二)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之維修、檢查,應填寫桃園市雨水下
          水道設施自主檢查表,於每年汛期前(四月底前)提報本府水
          務局備查。該檢查表應至少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三)本府水務局或專業單位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各建築基地、建築
          物或設施,對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實施檢查時,應予配合,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