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管理本府民政志工
,規範本局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之服務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
二、志工值勤時應依輪值時間表服勤並應簽到退,不遲到不早退。
三、志工值勤時應穿著志工背心,配戴志工證。
四、志工值勤時請以愛心、熱心、耐心態度服務,語氣並應和藹親切。
五、志工請假應事先向志工督導提出並填寫請假單,未依規定請假視同曠
班。志工請假前應先協調其他志工代班,並告知志工督導,以便調派
機動人力支援。
(一)志工臨時請假(不含有人代班),每週值班一次者,每半年不
得超過三次;每週值班二次者,每半年不得超過六次,餘此類
推(並列入志工年度考核參考)。
(二)無故曠班三次以上,經志工督導面談後無繼續值勤者,得予終
止服務,並收回志工服務證。
(三)請假三個月以上者,須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志工服務證。
六、新進志工應接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實習三個月,經志工督導評
鑑合格者,始得成為正式志工並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七、志工服務證應於終止服務時繳回本局。
八、不適任之志工由志工督導面談後得終止其服務。
九、志工於值勤、會議及活動時,除明定親友可參與外,不得攜帶親友等
參加。
十、除辦理政令宣導及推動各項服務外,不得藉用本局志工名義對外發表
任何言論。
十一、本局志工得享有平安保險、值勤誤餐費、交通費、志工訓練及觀摩
活動等福利或活動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