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本局刑事偵防能量,鼓勵現職偵查佐積極爭取績效,並遴選刑
案偵辦能力足堪表率及刑事勤、業務經驗俱佳人員擔任刑事小隊長,
特訂定本遴選作業要點。
二、遴選對象:本局現職偵查佐。
三、資格條件:
(一)任現職滿五年以上。
(二)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形。
(三)無涉「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有關品操、工作風紀紀律之重大
違法(紀)未結案件。
(四)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四、列冊方式:
(一)採陞職積分與功績雙軌併行制,區分如下:
1、第一類:依本局公告之第十序列偵查佐人員年度陞遷積分名
冊,依陞職積分高低順序排列。
2、第二類:最近五年因偵破刑案獲記一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獎
勵人員,依第二款規定列冊,列冊期間同當年度陞遷積分適
用期間。
(二)第二類人員列冊基準及方式如下:
1、因偵破刑案獲「記一大功」,核給一分。
2、因偵破刑案獲「一次記二大功」,核給三分。
3、累計達四分以上者,始得列入第二類人員名冊,並依上開計
分方式核算之分數高低順序排列。
4、前款第二目所稱最近五年期間之採計,自上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起溯自最近五年之獎勵。
5、依第三目核算分數相同者,以曾獲「一次記二大功」次數多
者為優先;均相同者,以「陞職積分」高者為優先;陞職積
分再相同者,以「遷調積分」高者為優先;遷調積分再相同
者,以考試、學歷、年資、考績(成)、獎懲積分逐項高低
順序排列之。
6、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每年度六月份調查、核算,並列冊公
告。
五、遴補順序:
(一)自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名冊採三比一之比例依序排列。遇有出缺
時,自第一類人員名冊遴補第一、二、三缺,自第二類人員名冊
遴補第四缺,以此類推,並依出缺員額參照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
十二條規定之人數,繕造符合資格人員名冊簽請局長圈選。
(二)當年度遴補順序輪至第二類人員而無列冊者時,改自第一類人員
名冊遴補,並於未來年度出缺遴補時,優先自第二類人員名冊遴
補一名後,再按前款遴補順序接續辦理。
六、經圈定遴補人員,依陞職積分高低順序公開選填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