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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經濟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經濟環境
    之衝擊,為振興經濟,就推升網路消費需求之產業提供獎勵,增加企
    業投資動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於本市新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
    增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法人,並投資下列事業
    之一者:
    (一)網路電商。
    (二)電子製造。
    (三)民生消費物流。
    (四)雲端運算。
    (五)其他本府推動振興之產業。

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司設立或增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
    (四)最近二年經會計師簽證或國稅局核定之財務報表。但設立未滿二
        年者,按實際設立年度提供;設立未滿一年者,得以依稅捐稽徵
        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五)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營業稅申報書影本。但設
        立未滿一年者,免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六)融資契約及融資利息繳納證明文件。
    (七)無欠稅證明文件。
    (八)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四、申請人檢附之文件內容有缺漏者,本府應於受理之次日起十日內通知
    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五、本府得以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六、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後,得於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之限度內,酌給利
    息獎勵,每案獎勵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但實際融資利率低於核
    准獎勵利率時,依實際融資利率計算。

七、申請案件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獎勵:
    (一)核准文件。
    (二)領據。
    前項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府應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不予撥款。

八、本府得不定時派員實地查核投資計畫執行成果,申請人應配合查核。
    申請人拒絕配合前項規定之查核,或所提之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
    不實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原處分,並命繳回全部或
    部分獎勵。

九、同一案件已獲其他政府單位獎勵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