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期精實本局基層幹部陣容,本「適才、適所」之遴選原則,經由舉
才建立本局警備隊隊長、所長、偵查隊副隊長等職務人員遴選名冊(
以下簡稱本名冊),遇有是類職務出缺時,做為檢討派補之參考,特
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警備隊隊長、分駐(派出)所所長及偵查隊副隊長職務之遴選,經機
關(單位)主官(管)推薦者,應具下列資格:
(一)共同條件:
1、考績: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但僅
一年考績者,其考績須考列甲等。
2、考核:
(1)最近二年未受懲戒處分或未因工作受記大過、違反品操風
紀受申誡以上懲處。
(2)未列違紀傾向人員、關懷輔導對象及教育輔導對象。
(二)個別條件:
1、警備隊隊長:現任第七序列職務。
2、分駐(派出)所所長:
(1)警務員兼任所長:現任第七序列或第八序列職務。
(2)巡官兼任所長:現任第九序列職務滿一年以上者。但曾擔
任巡佐兼所長職務一年以上或兼副所長職務二年以上者,
不在此限。
(3)巡佐兼任所長:現任巡佐、小隊長或警務佐職務。
3、偵查隊副隊長:
(1)現任第七序列或第八序列職務。
(2)符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五條附件三「警察機關重要主管
及專門性職務遴選資格條件一覽表」刑事警察人員資格。
三、曾任警備隊隊長、分駐(派出)所所長、副所長、偵查隊副隊長職務
人員,經考核不適任改調非主管職務者,自改調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參加遴選。但因考核監督責任改調非主管職務者,自改調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參加遴選。
四、本案有關考績、獎懲、年資及考核資料等,均計算至推薦之日止。
五、推薦及註銷列冊方式:
(一)由機關(單位)主官(管)填寫推薦書,經本局督察室、人事室
業務單位審核並簽奉核准後,按各序列造冊,有效期間一年(均
自本冊公布之日起算)。
(二)本名冊有效期間發生有未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共同條件或經考核不
適任主管職務者,應由服務機關(單位)主官(管)主動報請註
銷資格。
六、遴派方式:
(一)各出缺機關得就本名冊遴員陳報本局核派。另為應勤(業)務需
要,個案陳報核定者,得不受本規定之限制。
(二)本名冊人員遴派作業非有必要不再徵詢當事人或現職機關(單位
)主官(管)意見,由用人機關遴報本局審議後逕予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