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
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提供逾齡失學國民及外籍配偶教育機會,特
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小補校)由各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視實際需要,擬具計畫報教育局核定後辦理。
三、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應冠以學校之名稱。
四、國中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其他行政人員
及教師、工友,由校長遴聘合格且適當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如附表
一。
五、國中小補校之教師授課鐘點費、導師費、工作補助費及兼職費支給基
準如附表二。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原則比照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
學補習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表規定支給,支給對象以由教師
兼任且須於夜間有工作事實者為限。
六、國中小補校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兼任為原則。由原校
教師兼任者,其兼代課時數以九小時為限,並比照國中小授課鐘點費
標準暨有關規定支給鐘點費。
七、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
以編級測驗,或憑學歷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
就讀;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入學需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
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八、國中小補校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據教育部規定辦理。
九、國中小補校招收班級數,應報請教育局核定,每班人數以十五人至三
十五人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少。
十、國中小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小學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國中小補校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學校之畢業資格。
十二、國中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國中小補校之實施,悉依本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本實施要點未規定
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