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市國民小學之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
四、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導
師兼任之。
組長由導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兼任組長授課節數減授二節。
五、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並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
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六、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
限制。
七、特殊班教師及輔導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
八、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報府備查後實施。
九、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
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教育
部減少或停止補助時,本府得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