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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
    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
    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

三、為達公平、公正起見,本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
    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
    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
    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 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