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觀光旅
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課、站、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推廣課:遊客服務、環境教育、志工管理、出版品及文案、旅遊
    資訊檢視及更新、解說設施內容及規劃、行銷企劃及活動辦理、新聞
    稿及媒體聯繫、場地申請及租借等事項。
二、管理維護課:轄區設施綜合規劃、設施整備維護工程規劃、設計、發
    包、施工及驗收;轄區森林區管理經營、清潔維護、綠美化及景觀維
    護、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與修繕、動植物保護、解說設施設置修復與遊
    客安全事務、交通秩序、救護、消防、攤販、遊客行為、設施檢視之
    管理等事項。
三、北橫管理站:協辦及現場督導拉拉山風景特定區、小烏來風景特定區
    、大溪中正公園及公會堂、經國紀念園區、慈湖園區與角板山行館園
    區門票收入、工程、清潔、景觀維護、設施設備修繕、委外經營、遊
    客服務、志工、環境教育、園區安全及攤販管理業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門票收入、園區委外經營、年度施政計畫、中長程計畫、施
    政報告、建物消防安檢、議會事務、文書、檔案、印信、出納、總務
    、採購庶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站長、課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三、主任。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
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