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及補助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
性就業者就業場所以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勞動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庇護工場:指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
機構。
(二)庇護性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
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經職業輔導評量結
果,適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經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之庇護工場為限。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庇護工場設立許可證。
(三)年度營運計畫書。
(四)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六、庇護工場之補助除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
畫辦理外,本要點補助之項目、額度、範圍及要件如附表一。
庇護工場採部分補助為原則,所需經費超出補助者,應以自籌方式補
足。
七、庇護工場應依執行機關核准之內容確實執行,各項費用不得互相流用
或移作他用。但有特殊情形,經詳述理由,並提具變更計畫,報請執
行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庇護工場申請補助經核准者,執行機關得隨時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
報告,並派員查核。
九、庇護工場應於每期核銷時,檢附核銷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辦理核銷;
於年度終了核銷期限內,檢附成果報告向執行機關辦理年度核銷結案
。
前項核銷期程由執行機關於核准申請時通知庇護工場。
十、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