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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府各機關業務對地政資訊需
    求,發揮資源共享效益,並有效規範管理網路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
    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本系統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承辦人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填寫申請單(格
        式如附件一)送本府地政局並執自然人憑證(MOICA )登入地政
        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網址:http://glir.land.moi.gov.tw
        ;以下簡稱本系統)申請使用帳號。
    前項申請者經核准使用後,應親自使用系統查詢資料,不得將帳號借
    予他人使用,或請他人代為查詢;非經核准使用之人員,不得擅自利
    用他人帳號登錄系統查詢資料。


四、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且查詢
    資料及相關使用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五、使用者之職務有異動或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本府地政局得取消或
    暫停其使用權。


六、本系統連結界面作業之相關設備管理與維護、連結或傳輸作業之運作
    、與連線機關問題之協調、排除及追蹤,由本府地政局負責;系統之
    應用及安控由各機關負責,並應指派專人管理。


七、各機關應建立使用者名冊及使用者查詢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
    前項管理者之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者查詢紀錄
    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八、為確保各機關及使用者應用本系統符合本規定,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下
    列事項:
    (一)定期稽核:由本府地政局每季協助各機關列印使用者查詢紀錄,
        提供各機關內部管考稽核運用。各機關並應作成查核紀錄,保留
        備查,如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二)複核作業:本府地政局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複核作業並將複核紀
        錄於每年三月底前送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