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維護本市客家文化館特
展室(以下簡稱特展室)設施,提供藝文展演交流平臺,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展室範圍為圖一至圖四所列空間。
三、特展室除供本局籌劃辦理之展覽活動使用外,國內外從事藝術創作、
策展之個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申請人)有使用需要時,
亦得申請使用。
四、申請使用特展室,以辦理下列活動為限:
(一)視覺藝術或裝置藝術展覽。
(二)文化創意相關產業展示。
(三)其他經本局核准之藝文展示活動。
五、申請人有使用特展室需要者,應先聯繫本局確認有關檔期事宜,並於
檔期確認後,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特展室使用申請書
(如附件二),包括【表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表、【表二】預定展出
作品清單及【表三】展覽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一次繳納保證金
及特展室使用相關費用後,始得使用。
六、場地使用期間每次以三週為限。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使用特展室經本局核准後,如有無法如期使用情形,應於使用日
前一個月通知本局,且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屬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者,不在此限。
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特展室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
人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八、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繳交保證金與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一)現金:請至本局秘書室出納處繳交。
(二)即期支票:擡頭請記載「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三)匯款:請匯入「龍潭區農會」,通匯代號: 6080114 ,帳號
: 01607000094527 ,戶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保管金
專戶」。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
部分或全部之使用,已繳納之保證金及特展室使用相關費用,得不予
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背法令,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或有害社會公益
。
(二)展出活動有損害建築、設備或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三)實際使用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轉讓他人使用。
(四)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十、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展演內容以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一、特展室使用期間之展覽佈置品、清潔管理、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
噪音管制等事項應由使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局
協助處理。
使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時,本局得視其違反情節沒收部分或全
部保證金。
十二、使用特展室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展出作品應依申請展覽計畫書執行,如有變更,應先徵得本
局同意。
(二)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特展室四周擅自設置、張貼宣傳標幟
。
(三)有外接本局電器設備需要時,應先取得本局同意,不得私自
裝接。
(四)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但不得破壞或變動特展室
原有設施,亦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且禁止使用鐵釘
、釘槍及雙面膠。
(五)有使用特展室牆面張貼佈告或展品者,應先經本局同意後,
始得為之。
(六)展出作品不得有標示價格或其他類似商業行為。
(七)有使用特展室移動式展櫃、掛勾或投影機等物品需要時,應
先告知本局。
(八)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展品保險、茶會、佈展及卸展,均
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九)各項文宣或請柬,由使用人自行印製,惟內容需經本局審核
後,始得送印。
(十)展出相關活動新聞發布,由本局辦理之。
(十一)使用人有舉辦開幕茶會必要者,應與本局協調辦理。
十三、本局得因教育推廣或宣傳效益需要,於本局網站與相關出版品,無
償使用展出者或使用人提供之文字資料及作品圖像。
十四、場地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於當日回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定完好
無虞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使用人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