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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維護本市客家文化館特
    展室(以下簡稱特展室)設施,提供藝文展演交流平臺,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展室範圍為圖一至圖二所列空間。
三、特展室係作本局籌劃辦理藝術展覽、文化創意相關產業及藝文展示等
    活動使用。
四、特展室使用期間之展覽佈置品、清潔管理、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噪
    音管制等事項應由使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局協助
    處理。
五、使用特展室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展出作品應依本局核定內容執行,如有變更,應先徵得本局同意。
(二)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特展室四周擅自設置、張貼宣傳標幟。
(三)有外接本局電器設備需要時,應先取得本局同意,不得私自裝接。
(四)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但不得破壞或變動特展室原有設
      施,亦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且禁止使用鐵釘、釘槍及雙面
      膠。
(五)使用特展室牆面張貼佈告或展品者,應先經本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
(六)展出作品不得有標示價格或其他類似商業行為。
(七)有使用移動式展櫃、掛勾或投影機等物品需要時,應先告知本局。
(八)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展品保險、佈展及卸展等,原則由使用人
      自行負責。
(九)各項文宣或請柬內容需經本局審核後,始得送印。
(十)展出活動之新聞發布,由本局辦理之。
六、本局得因教育推廣或宣傳效益需要,於本局網站與相關出版品,無償
    使用展出者或使用人提供之文字資料及作品圖像。
七、場地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於當日回復原狀,並經本局檢查認定完好
    無虞;如有毀損情形,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八、使用人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權
    利一年。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局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