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決算編送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前項所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指其設置
符合決算法第三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且依桃園市財團
法人依法預算須送桃園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預算編送本
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有案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捐助財團法人之本府一級機關。若為本
府二級機關捐助者,以其所隸屬之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
前項涉及本府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捐助者,以捐助基金累計金額較多之
機關為主管機關。
三、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1、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以下簡稱各項工作成果),應
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
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各項工作計畫倘有以
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說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
估其績效。
2、決算內容格式如附件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營運決算表。
乙、現金流量決算表。
丙、淨值變動表。
丁、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6)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3、決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決
算書表格式所列舉之表件外,各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列情
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六月底
前,函送各主管機關。
四、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下列原則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報送之年度工作成果及決算:
1、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調查案件、
審計機關建議改進事項、市議會質詢事項、會計師查核意見
及輿論批評事項等,予以檢討改進。
2、對所主管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
、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
切實審核。
3、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
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二)依前款原則審核完竣後,應配合審計機關提送本市總決算審核報
告至市議會之期程,彙送所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至市議會,並副
知本府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