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兼顧消防勤業務順利運作及
協助消防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以安定其工作及生活,依公務人員陞遷
法及施行細則並配合相關之考試分發作業,建立本局消防人員請調服
務地區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調:包含統調及商調。
(二)統調:包含一般請調及特殊困難請調。
三、統調作業配合消防署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原則,於每年五月至
十月辦理一次。
四、一般請調依消防署統調規定資績計分滿二十分以上符合統調資格者,
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後,陳請局長核定當年度同意統調之資績計分數額
。
五、有下列特殊困難因素之一者,以統調事由相關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消
防機關為第一志願:
(一)因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致父母、配偶或子女重大傷亡者。
(二)父母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證明,
且同一戶籍地內無其他兄弟姊妹可為照顧,經查證屬實者。
(三)個人或家庭遭遇下列重大特殊事故之一,非請調不足以解決:
1、子女就讀特殊教育學校,需就近照顧者。
2、夫妻離異或配偶亡故且子女尚在國中學齡以下者。
3、配偶或未婚子女,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重
度或極重度證明者。
(四)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六、特殊困難請調作業如下:
(一)依第五點第一至三款請調者,由人事室書面審查並經甄審委員會
同意後,符合請調資格,陳請局長裁示。
(二)依第五點第四款請調者,由各大隊初審時確實依請調規定嚴格審
核,且當事人須至甄審委員會列席說明,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後,
陳請局長裁示。
七、如符合特殊困難因素者,優先列入統調名單;若統調理由較前述特殊
困難因素更為重大、急迫者應先以口頭或書面報告單位主管,經各大
隊查詢訪視屬實者,本局將個案特別協助統調事宜。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統調:
(一)資績總分合計未滿二十分者。
(二)年齡滿五十歲以上者。
(三)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或連續三年考績列乙等者。
(四)最近五年內曾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五)最近五年內因品操曾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者。
(六)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
(七)最近五年內因案停職、受刑之宣告或涉嫌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者
。
九、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受第八點規定限制,並得優先列入統調名單:
(一)符合第五點規定特殊困難因素請調者。
(二)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五年以上,請調其設籍所
在地消防機關。
(三)父母連續設籍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十年以上,且年滿六
十五歲,請調其父母設籍所在地消防機關。
十、本局為統籌消防人力,並避免浪費訓練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
在本局連續服務,始得予以外調:
(一)依一般請調及依第五點第四款請調者:
1、取得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人員:自取得資格起須在本局連續
服務滿五年,始得同意申請外調。
2、取得救助訓練資格人員:自取得資格起須在本局連續服務滿
三年,始得同意申請外調。
3、特搜人員:自調入特搜隊任職日起,須在特搜隊連續任職服
務滿三年,始得同意申請外調。
4、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人員:參加內政部消防署舉辦之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訓練班,自取得合格證書起須在本局連續服務滿五
年,始得同意申請外調。
5、其他參加局外或本局自辦之訓練,依其訓練規定。
(二)前款服務年限發生競合時,僅就限制調動年限較長之規範即足以
涵蓋其他資格者,則僅用一個規範評價。若未發生競合時,則逐
一評價其限制調動年限。
十一、本局消防人員須任職該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年,始得申請市內調動。
惟因業務需要經指定調動者不在此限。
十二、為安定消防人員工作與生活,凡參加統調作業及指名對調者,於申
請外調或經他機關商調進入本局者,皆須切結連續服務滿三年,始
得申請再次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