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機會,提升公
共參與能力,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投入志願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
就學、就業之人。
三、補助對象及原則如下:
(一)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學校或經本府認定之
社會企業公司,且補助對象所屬之青年團隊成員須七成以上
為青年,於本市辦理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參與公共事務相關
議題活動。
2、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
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3、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
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
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
會福利團體,不受前目規定之額度限制。申請活動視青年參
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
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一般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
青年志工團隊,且團隊成員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於本市推
動教育、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各項志願服
務工作者。
2、短期性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
萬元為上限。
3、長期性方案:
(1)服務期間二個月以上者,每週應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
小時。
(2)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其服務二個月以上未滿三
個月者,最高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三個月以上未滿
七個月者,最高以新臺幣七萬元為上限;七個月以上者
,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
以上青年志工團隊,團隊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
錄冊,推動教育、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及其他各
項國際志願服務工作者。
2、一般性方案:首次或一次性前往服務地區進行服務活動者。
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限。
3、常續性方案: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計畫性深耕服務,或與
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服務者。申請
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
限。
4、本府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集中審查,必要
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口頭報告。
5、其餘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另由本府公告之。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社會企業公司,指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
地發展、生態環保、科技創新、食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社會議題,經
本府認定並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公司。
四、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文件(如附件一),並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向
本府提出申請,但申請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者,應於本府公告期限
內提出申請。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以學校
為申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六、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參與比例較高
及本府青年志工運用單位申請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
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第三點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申請補助經費之項目及單價,應依基準表編列(如附件二)。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違反第三點規定之人數及青年比例者。
(二)違反第四點規定之期限者。
(三)以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或一般志工志願服務活動申請者,活動
地點為本市以外地區。
(四)以國際志工志願服務活動申請者,服務地點為本國地區。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申請超過二案。
(六)活動未能具體呈現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或志願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
。
(七)同一活動已獲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九、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核予補助;經本府審查有修正申請方案
之必要者,於申請單位修正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核予補助。
十、申請方案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
,應於活動執行三日前將變更說明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十一、申請單位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
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單位提供新聞稿、貴賓名單、簡報,
或參與成果發表、見學觀摩等活動,以利業務推廣及經驗分享
。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運用依據。
十二、受補助方案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方案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
一個月內,且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核銷文件(如
附件三),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未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
,本府得廢止補助。但申請活動或籌備時間係屬跨年度或具合
理事由未即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結報,經本府核准
者之補助款得予保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
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
理所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經費於申請方案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應全部繳回。
(五)受補助單位未於規定期間內請款,經本府通知限期請款,屆期
仍未請款且無合理事由者,本府得廢止補助。
十三、督導及查核機制如下:
(一)本府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
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依據,如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成
效不彰、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隱匿、造假情
事等,受補助單位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依其違失情
節輕重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本府得要求
受補助單位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
申復未獲同意者,受補助單位該項經費應繳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惟有不當行為者,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單位申請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申請方案內容不相關之活
動,違反者應繳回補助,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由本府追究相關法律責
任。
(七)本要點所定各種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均應專款專用,補助
經費於核銷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確實建立與
登錄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八)同一活動如已獲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補
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者,取消其補助資格或原補
助經費繳回撤案,且一年內不受理申請補助。
(九)同一活動如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由本府撤銷補助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十四、申請方案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