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
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設計審議,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三、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處理後
,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提請都市設計審議者。
(三)公有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但經
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都市計畫內各級私立學校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之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
標使用者。
(六)其他依法令或規定需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四、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檢附申請書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都
市發展局提出申請,於完成書件審核後,提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第一審議會或第二審議會審議,其審議流程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前項申請書及報告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五、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
尺以上。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
公尺以上。
(三)林口特定區內之工業區,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提高
容積率。
(四)建築物高度達五十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十六層以上。
(五)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
(六)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新設學校。
(七)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開發。
(八)都市計畫規定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需經都市設計審議。
(九)其他經都市計畫指定區域(文化、古蹟或重點景觀等)或經本市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決議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六、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
公尺。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平
方公尺。
(三)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
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平方公尺。
(四)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總樓
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七、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本
府應將會議紀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收受會議紀錄起三個月內,
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六份向本府申請核備;逾期未申請者,應重
新申請審議。
八、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
辦理審議。但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
,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