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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都市設計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
    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設計審議,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三、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處理後
        ,仍無法合理建築使用,提請都市設計審議者。
    (三)公有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但經
        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都市計畫內各級私立學校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之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者。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
        標使用者。
    (六)其他依法令或規定需經都市設計審議者。


四、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應檢附申請書及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向本府都
    市發展局提出申請,於完成書件審核後,提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會第一審議會或第二審議會審議,其審議流程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前項申請書及報告書格式,由本府定之。


五、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
        尺以上。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
        公尺以上。
    (三)林口特定區內之工業區,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提高
        容積率。
    (四)建築物高度達五十公尺以上或樓層數十六層以上。
    (五)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
    (六)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新設學校。
    (七)經本府核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開發。
    (八)都市計畫規定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需經都市設計審議。
    (九)其他經都市計畫指定區域(文化、古蹟或重點景觀等)或經本市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決議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第一審議會審議。


六、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提送本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第二審議會審議:
    (一)都市計畫各使用分區,除工業區外之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
        公尺。
    (二)工業區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萬五千平
        方公尺。
    (三)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
        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平方公尺。
    (四)都市計畫內各級公、私立學校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總樓
        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五)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七、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本
    府應將會議紀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自收受會議紀錄起三個月內,
    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六份向本府申請核備;逾期未申請者,應重
    新申請審議。


八、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
    辦理審議。但申請人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
    ,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