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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軍公教遺族及傷殘
  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除依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外
  ,悉照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之就學費用優待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
  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三、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在撫卹期間內
  ,其子女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給予半公費
  待遇。

四、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受理本要點二至八點就學費用優
  待事項,並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
  措施,以維學生權益。

五、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
    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名
    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
    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
    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者
  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行
  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者
  ,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六、各校辦理就學費用優待請領手續如下:
  (一)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審查申請書、證件,符合本要點所訂要件者,於規定時間內
    彙整後,函送市政府核辦。
  (三)市政府依相關法令核定待遇並核發公費。

七、前項規定核辦之期間,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新申請者,自資格
  核定日起,一個月內請款;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
  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各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
  項公費,請在每年四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經核定為全公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差
  額十二公斤,核定半公費者,則不發給主食米。
  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
  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則免附證明。經核定全
  公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二十六公斤,半公費者發給主食米十三公斤
  。

九、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則不再發給;第二學期始核給
  公費者,制服費減半發給。其他學雜費、書籍費、主食米、副食費各
  按學期請領。

十、請領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書籍費等公費,應造具優待名冊及印
  領清冊(附表二、三)各一份,並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
  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於每年四月底前請領完竣,
  逾期不予補發。

十一、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七個月
   ,為第一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個月,為第二學期。學
   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其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九月起核給。

十二、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到公費後三日內發給學生
   ,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發給。

十三、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一覽表。(如附表四)

十四、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
   女就學費用優待標準如下:
   (一)學雜費:
       1、公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依規定逕予減免。
       2、私立學校比照公立學校該年度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全額補
              助。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一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從七月
     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從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一律
     從二月至六月止)。
   (五)主食米之發給,經核給二十六公斤者,每月以新臺幣六百五十
     三元計算;十三公斤者,每月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六元計算;十
     二公斤者,每月以新臺幣三百零一元計算。

十五、就學費用優待之受理,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並按本要點各項規定
   審慎辦理,不得根據非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核給。函報市政府
   審核之證件,一律使用影印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影印
   本上應註明「本影印本經核與原本無異」字樣,並加蓋查驗人職名
   章。

十六、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並應注意卹令上受卹
   人之姓名是否相符。

十七、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
   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