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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文
  化藝術功能,開展文化建設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展演場地,指本局之演藝廳及團體視聽室。

三、本國合法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經紀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
  教基金會、有關機關學校或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本局展演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餘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須符合展演場地使用功能。

四、本局展演場地以辦理下列內容之活動為限:
  (一)演藝廳係提升表演藝術功能為目的,以具文化藝術內涵之音樂
     、戲劇、舞蹈、傳統戲曲等表演藝術展演為主。
  (二)團體視聽室係提供辦理具學術、教育及文化藝術性之講座、研
     習、影展、研討會等功能為主。

五、本局展演場地之使用時間依本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所定時段,非屬所
  定時間使用者,依申請時段費用比例加收;其計算方式,未滿半小時
  者,以半小時計;滿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並以不
  得逾晚間十二時為原則。

六、除本府(局)主辦之活動外,申請使用本局展演場地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申請人先與本局表演藝術科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演
     出二個月前檢送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文件,經本局同意後,應
     於使用一個月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並依規定辦理,未
     繳交費用者,視同放棄使用本局展演場地。
  (二)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所租借物品並恢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
     定後,保證金無息退還,並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辦理退還。
  (三)演出後如未依申請規定辦理者,本局得逕沒收保證金;如有毀
     損情形,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七、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
  形如下:
  (一)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期一週前書面通知
     本局,並退還全數場地費用及半數保證金;如申請延期演出者
     ,應於使用二週前向本局確認檔期並辦理書面登記申請事宜。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
     使用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配合場地檔期申請延期演出。
   2、申請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本局因特殊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展
     演場地,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所繳費用
  概不退還:
  (一)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者,或未經本局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
     使用。
  (四)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六)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經本局認定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
     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者。
  (八)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九、使用展演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本局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
  (二)禁止直接使用泡棉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展
     演場地之建築及所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
     所需工作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不得在演藝廳及團體視聽室內增設座位
     ,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表容量數。
  (五)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劇場之燈光、音響、舞台、吊具
     及控制室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
     時,應先經本局同意辦理,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
     管之責。
  (七)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
     負賠償責任。
  (八)場地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負
     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局妥為處理。
  (九)為維護舞台演出安全,演藝廳舞台展演者以四十人為限。
  (十)演出如有印製入場券須採劃位制,並載明本要點第十點所列遵
     行事項。
  (十一)演出如為售票演出,請妥善處理稅務事宜。
  (十二)演出販售商品,應先經本局同意,如涉及義賣勸募,請事先
      向社會局申請並於演出現場出示同意證明。
  (十三)未滿十八歲之個人,或高中以下之班級、學生社團如申請使
      用本局場地,活動過程及演出現場須有家長或教師指導執行
      。

十、展演場地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除兒童節目外,一般節目建議身高一百一十公分或七歲以下兒
     童避免入場(團體視聽室及演講廳除活動內容別有規定外,不
     在此限)。
  (二)禁止服裝不整入場,進場後應遵守場內規定,並保持肅靜。
  (三)手機、呼叫器等應關機或改以震動方式。
  (四)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或拍照。
  (五)於開演前三十分鐘起入場,開演後將視演出性質管制。
  (六)場內禁止陳設花圈、花籃。
  (七)禁止攜帶飲料、食物、水及動物(導盲犬除外)入場。

十一、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展演內容召開審查會決定是否核准使
   用。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之權利一年至二年。情節
   重大並經本局審查認定者,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三年以上。

十三、市境內國小、國中及高中,依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級
   設立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適用本標準之音樂、舞蹈之班級
   ,得申請本局演藝廳檔期辦理畢業班成果發表,並遵行下列事項:
  (一)演出內容須為畢業班成果演出,班級年度成果展演不得提出申
     請。
  (二)各校每年以一班一場為限。
  (三)須函送本局演出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以完備行政程序。
  (四)經核准同意提供檔期者,得優惠免收場地使用費,餘依本局收
     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