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育
學術研究水平,建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之審查機制,並作為本
市教育人員參加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著作項目給分之依
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著作,應與教育相關之作品,並以下列之一方式呈現
:
(一)出版品。
(二)發表於教育刊物之作品。
(三)刊登於國內報章雜誌五千字以上之教育論文,著作文稿字數累計
二萬字以上之作品。
三、得申請研究著作審查之人員如下:
(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四、本局設研究著作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二人至五人,
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專業實務代表。
五、申請人所送之研究著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本小組書面審查,
由本小組查驗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基準,逕予核給著作分數:
(一)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並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核
定有案者,依核定分數給分。
(二)獲教育部頒之研究著作獎,特優給三分,優等給二分,甲、乙等
各給一分,入選給零點五分。
(三)獲國家發展委員會頒之研究創作獎,第一名給二分,第二名給一
點五分,第三名給一分,佳作給零點五分。
(四)與教育有關之論文刊登至科技部最近一次期刊分級評比為第A 等
第之期刊者,每篇給三分。
(五)與教育有關之論文刊登至科技部最近一次期刊分級評比為第B 等
第之期刊者,每篇給二分。
(六)與教育有關之論文刊登至科技部最近一次期刊分級評比為第C 等
第之期刊者,每篇給一分。
(七)與教育有關之論文刊登至科技部最近一次期刊分級評比為第D 等
第之期刊者,每篇給零點五分。
(八)刊登於第四款至第七款以外之期刊及發表於學術研討會之教育論
文,每篇給零點一五分。
(九)入選教育部辦理之優異教學技巧或創新教學設計徵選,每則給零
點二分。
(十)入選本市優異教學技巧或創新教學設計前三名,每則給零點一分
。
(十一)參加全國科學展覽前三名者,每次給零點五分;獲前項佳作,
每次給零點二分。參加全市科學展覽前三名或命題競賽優等以
上者,每次給零點一分。同一作品獲二級以上獎勵者,擇優採
計。
(十二)參加本市教育寫作或專書閱讀測驗績優獲頒獎狀者,每張給零
點一分。參加本市專書閱讀測驗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每張獎
狀給零點二分;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每張獎狀
給零點一五分。
(十三)參加本市教育心得(論文)競賽獲得名次者,每篇給零點一分
。
(十四)編輯經本局核定之鄉土教材,每冊核給三分,個人依本局核定
給分。
(十五)投稿本市中小學教師兒童文學創作選集徵文比賽經錄取並刊登
者,每篇給零點一分。
(十六)其他經本局專案核定者。
符合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由數人合著之作品,依作者人數平均
給分。
六、不符第五點規定情形者,由本小組辦理書面審查並依下列基準核予著
作分數:
(一)審查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每件核給一點五分。
(二)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每件核給一分。
(三)審查分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每件核給零點七五分
。
(四)審查分數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每件核給零點五分。
(五)審查分數達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每件核給零點二五分。
(六)審查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給分。
前項著作分數,由數人合著之作品,依申請人所著作之章節審查核予
著作分數。
除前項書面審查外,本局得視情形增列口試審查。
七、受理申請與截止日期由本局另定,並於受理申請日期一個月前公告之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完成送件程序。
申請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者,申請人應填寫本小組逕予核分表一份,連
同著作一冊,由服務學校或服務機關函送本局審查。相關佐證資料請
檢附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個人私章。
申請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者,申請人應填寫研究著作送審申請及核定表
三份,評審表四份,切結書一份,連同著作四冊,由服務學校或服務
機關函送本局審查;由數人以上合作之著作,應檢附其他作者之同意
書。
送審作品應提供完整本或抽印本(須含原封面、目錄及著作完整內文
),抽印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加蓋個人私章。
審查結果應通知各單位及學校(需口試者,應於口試結束後三週),
並製發成績證明書;送審之作品,於審查作業結束後歸還。
八、注意事項如下:
(一)研究著作如有抄襲、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重複送審之情事
,經查屬實,除不予審查外,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並由作者
自負法律責任;如已審查給分,應予以註銷並追究行政責任。
(二)經發表且為取得學位之博、碩士論文不符審查範圍之研究著作,
不予審查。
(三)未依第七點規定申請送審之研究著作,應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經通知而無故不參加口試者,不予審查。
(五)研究著作若有相關之磁片、錄影帶等應隨同檢附,併同審查。
(六)研究著作內容如引用、參考他人著作,應註明出處。
九、本市所屬教育人員參加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其著作積
分審查基準,依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