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局警備隊隊長、分駐(
派出)所所長之遴薦候用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警備隊隊長、分駐(派出)所所長職務之遴選,經機關(單位)主官
(管)推薦者,應具下列資格:
(一)共同條件:
1、考績:最近二年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但僅
一年考績者,其考績須考列甲等。
2、考核:
(1)最近二年未受懲戒處分或未因工作受記大過、違反品操風
紀受申誡以上懲處。
(2)現未列違紀傾向人員、關懷輔導對象及教育輔導對象。
(二)個別條件:
1、警備隊隊長:現任第七序列職務,且曾任第九序列以上所長
職務一年以上。
2、分駐(派出)所所長:
(1)警務員兼任所長:現任第七序列或第八序列職務。
(2)巡官兼任所長:現任第九序列職務滿一年以上,或曾擔任
巡佐兼所長職務一年以上、曾兼副所長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警備隊隊長、分駐(派出)所所長、副所長職務人員,經考核不
適任改調非主管職務者,自改調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參加遴選。但因
考核監督責任改調非主管職務者,自改調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遴
選。
四、本案有關考績、獎懲、年資及考核資料等,均計算至推薦之日止。
五、列冊候用方式:
(一)由機關(單位)主官(管)填寫推薦書(如附件),經本局督察
室、人事室審核符合資格條件者,通知參加面試。
(二)面試作業:由本局辦理面試後評列分數,面試成績及格標準為七
十分,未及格者不予列冊候用。
(三)面試成績及格者,按面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序列別造冊。面試成
績相同者,以遷調積分高低順序排列之;遷調積分相同者,以考
試、學歷、年資、考績、獎懲積分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再有相
同者由人事甄審委員會決定。
(四)遴選名冊有效期間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算),於有效期間發生未
符合第二點第一款共同條件或經考核不適任主管職務情事者,應
由服務機關(單位)主官(管)主動報請註銷資格。
六、遴派方式:
(一)各出缺機關應就遴選名冊遴員陳報本局核派為原則。但有特殊情
形,經個案陳報核定者,得不受本作業規定之限制。
(二)遴派作業非有必要不再徵詢當事人或現職機關(單位)主官(管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