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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委
  員至少三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動局局長。
   (五)本府財政局局長。
   (六)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農業局局長。
   (八)本府地政局局長。
   (九)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本府教育局局長。
   (十一)本府工務局局長。
   (十二)本府水務局局長。
   (十三)本府原住民行政局局長。
  (十四)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五)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六)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七)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九)本府消防局局長。
   (二十)本府文化局局長。
   (二十一)本府客家事務局局長。
   (二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局長。
   (二十三)本府新聞處處長。
   (二十四)本府法務處處長。
   (二十五)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十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八)本市各區區長。
   (二十九)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一)本市後備指揮部。
   (三十二)本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代表。
   (三十三)本市桃園農田水利會理事長。
   (三十四)本市石門農田水利會理事長。
   (三十五)本市防救災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專家、學者。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
  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