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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大溪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善運用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
  護區回饋金,加強本區社會福利措施,實施電費補助,以具體落實保
  護區內居民之生活照顧,減輕生活負擔,提高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補
  助作業要點。


二、依據:
  依據本所施政計畫暨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計畫辦理。


三、補助對象:
  設籍本區新峰里1 至7 鄰、新峰里15至16鄰、復興里,並連續設籍滿
  4 個月且有居住事實之住戶。申請電費補助時,應簽立切結書。


四、補助金額:
  每戶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貳佰元整。但電費實際繳納金額未超過補助
  費用申請上限者,按實際繳費金額核撥補助款。


五、申請資格:
  以戶政單位之戶籍資料及台灣電力公司之用電繳費單據為依據,依下
  列規定辦理,並以戶長為申請人。
   (1)一戶籍登記一電錶者。
   (2)一戶籍內有二個以上電錶者,以一戶籍計算。
   (3)一門牌號碼內有二個以上戶籍共同使用一電錶者,以一戶籍計算。
   (4)一門牌號碼內有二個以上戶籍,分別使用不同建築物及電錶者,得
   依戶籍數分別計算。
  用電地址非屬本區復興里、新峰里行政區域者,非屬補助範圍,但有
  其他特殊情形情形,由里辦公處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手續:
   (1)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應備文件向本所提出;委
   託不同戶籍人員代為申請者,應另填具委託書(附件二)(受委託
   人需攜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2)電錶登記使用人名稱應為該申請登記戶戶籍內之成員。電錶登記使
   用人名稱如非登記戶戶籍內之成員時,應檢附原使用人之同意書(
   附件三),始得辦理。但申請資料能證明電錶登記使用人與申請人
   有親屬關係,或其他特殊情形,由里辦公處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
   (3)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者,由同門牌住戶協調一戶長提出申請
   ,並應檢附其他戶長之同意書(附件四)。
   (4)請領本補助款之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或其他可供證明戶長與電錶登記使用人屬同一戶籍之
     證明文件。如提供影本者,應備正本以供校驗。
    3、第一次申請需提供繳費單(核對電錶號碼),爾後由本所函請
     台電公司確認使用額度。
    4、大溪區農會存簿或郵局封面影本。
    5、戶長私章。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七、撥款作業:
  電費補助撥款作業原則以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為撥款月,惟每年第一次
  (六月)作業需俟經濟部水利署審核計畫通過後實施,本所依符合補
  助條件之實際期間將補助款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內。


八、停止補助情形:
  補助期間,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當月以後
  之電費補助:
   (1)申請人或電錶登記使用人死亡者。
   (2)申請人戶籍遷離本鎮復興里、新峰里轄區者。
   (3)申請人名稱、戶籍地址或電錶登記使用人名稱、用電地址有變更,
     致與原申請登記資料內容不一致者。



九、申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資料變
  更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1)前條第一項事由,繼承人為同戶籍內人員者。
   (2)前條第二項事由,由同戶籍內人員變更為戶長者。
   (3)前條第三項事由,申請人或電錶登記使用人名稱有變更,但變更後
   之申請人為同戶籍內人員或戶籍地址、用電地址有變更,但仍屬復
   興里、新峰里行政區域者。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者,視為新遷入戶,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自事
  實發生之次月起算滿四個月,始能重新提出申請。


十、其他:
   (1)本所為維持撥款資料之正確,得對住戶登記之相關資料辦理清查工
   作,資料若有不實者,取消其受領資格。補助款有溢領者,應繳回
   溢領之補助款。
   (2)住戶申請電費補助,得由本所派員赴各里辦公處受理申請,或委由
   里辦公處代為受理申請。凡未辦妥申請手續者,本所不予補助。申
   請人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發未申請登記期間之電費補助款。


十一、本要點如需修正時,本所得隨時補充之,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