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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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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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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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政策,加強推展
客語文化永續傳承,落實客語薪傳師制度,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
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
師證書且證書仍有效者。
三、補助範圍:
(一)於本市開設推廣班或進階班:
1、推廣班:以推廣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向下扎根為目的。
2、進階班:以提升學員使用客語之意願與通過並取得客語認證
為目的。
(二)推廣班及進階班開班範圍如下:
1、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及口說藝術等。
2、客家文學傳習班: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3、客家歌謠傳習班: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4、客家戲劇傳習班: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補助原則:
(一)每一年度同一申請者至多得申請推廣班及進階班各四班。
(二)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八班為原則。
五、申請期程及程序:每一年分二次申請。申請者應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
至十一月十日(推廣班)及每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進階班
)於本局公告之平台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
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
或補正超過二次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申請開班規定:
(一)開班期間:自本局核准日起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開班人數:每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以上(於本市復興區或教授少
數腔調,如饒平及詔安腔,每班人數至少十人以上),且十九歲
以下學員應至少占二分之一。又,同一申請者每次所開設之每一
推廣班學員不得重複,進階班亦同;惟推廣班學員得上進階班。
(三)開班場地:開班地點須設於本市地區。另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
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交通便利之學校、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
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
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四)上課時間: 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
間開課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幼兒園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
時後始得開課(寒、暑假除外)。
(五)上課時數:每班以三十六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八週以上,且
每週上課時數須達一節課以上、每次上課時間至多以三節課為限
,扣除國定假日後課程間隔至多不能超過二週。
(六)申請計畫之經費編列標準原則詳如附表(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為
準)。
(七)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
且須確實填具學員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於補
習班、安親班、私立幼兒園等地點開班者,應併同檢附家長同意
書。未依規定辦理者,各記一點。
七、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
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審查,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
(二)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者。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響程度。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
有效及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經費情形)。
(四)學員前一年參加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含幼幼客語闖通關認
證之到考比率至少達百分之七十)。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對客家相關語言文化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七)課程設計配合本局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與課程規劃情形。
(八)授課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九)申請時每班學員十九歲以下者是否至少二分之一,及學員名單重
複性等。
(十)前一年度開班累積違規記點次數。
九、財務管理: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核定後,完成招生作業、且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
時,得視需要將學員名冊、上課簽到冊、課程表及核定計畫總經
費二分之一之收據,書面送達本局請領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五日前
),檢具本局核定函(含變更核定函)影本、領據、支出憑證簿
、學員名冊(須與核定名冊相同)、學員規章、簽到冊、課程表
、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存簿
影本、成果報告書(含照片五張)、跨行通匯同意書(黏妥存簿
影本)、學員報考客語能力證明(進階班應檢附)及相關資料書
面送達本局請款。
(三)參加進階班學員需報考客語能力認證或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報
考率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者記一點。
(四)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
成績、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查之資料供核。
(五)逾期未請款或逾期補件,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
無合理原因者,每次記一點。
(六)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
,依序裝訂。
(七)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受
領人之所得,於給付時由本局依法扣繳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
項。
(八)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
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計畫變更申請:
(一)經本局核准之補助案,如計畫因故須變更或無法舉辦者,至遲應
於預定變更日前十日檢送變更申請表報本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
辦理者,每次記一點。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每班申請變更不得超過二次。
(三)申請變更項目仍須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一、相關規定:
(一)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
(二)各項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如未製作文宣品,請於上課地點
之白/黑板等處標明「客家委員會、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
助」等字樣),未標明者,每班記一點。
(三)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
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且本局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四)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
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
容辦理。
(六)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
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者應能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
、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
知。
(八)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
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
(十)應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
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總課程結束時平
均出席率須維持八成以上,未達者記二點。
(十一)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得以點名單代替簽到表。
(十二)申請本要點補助者,經查訪以往有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執行
績效不彰等情形時,本局得不予補助。
(十三)訪視輔導:客家委員會或本局得視情況派員或委託學者專家
訪視輔導,申請者不得拒絕。如經訪視未遇,扣該班該堂鐘
點費並記四點;訪視如有發現計畫未依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未標明補助字樣等缺失,應配合調整修正,並各記一點。
違者且不配合修正者,則停止核撥相關經費,並得於一年內
不再受理其申請開班。
(十四)當年度每班每記一點扣款新臺幣五百元,扣款金額至多以核
定補助金額為上限,每年重新記點。惟前一年度同一申請者
累計達十點,本局得不予補助下一年度之申請案。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
後實施。
十三、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局另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
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