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活
動之發展,並表揚本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得由本府教育局、本市各級學校、本市體
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或本市各區公所推薦之。
三、最近三年內未獲市級以上表揚,且具有下列事蹟者,得推薦表揚:
(一)推行體育,績效卓著。
(二)從事體育教學、教練、裁判、行政或學術研究,績效卓著。
(三)熱心捐資推動體育,績效卓著。
四、各機關團體及人員如符合前點標準者,應填列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
員及團體推薦表(如附表一),並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
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審核。
五、評選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體育局就推薦機關團體所送資料進行初核,並選出符合
資格條件者,進行複審。
(二)複審:由體育局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市體育會代表組成五人以上評
選小組進行審查,並依評選結果簽核表揚。
六、各表揚項目之數量,由評選小組依當年度報名或推薦人數及項目加以
審核、確立;如該獎項無符合資格人員,得以從缺。
七、表揚人數共計遴選三十人,其中教育局及本市各級學校推薦佔十人;
本市體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推薦佔十五人;本市各區公所推薦佔五人
。
八、經評選核定為推行體育有功人員者,由體育局通知於本市全市運動會
或國民體育日活動辦理表揚。如經評選未獲表揚者,得由原推薦機關
團體逕予表揚。
九、本要點之推薦標準及作業程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