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活
  動之發展,並表揚本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得由本府教育局、本市各級學校、本市體
  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或本市各區公所推薦之。

三、最近三年內未獲市級以上表揚,且具有下列事蹟者,得推薦表揚:
  (一)推行體育,績效卓著。
  (二)從事體育教學、教練、裁判、行政或學術研究,績效卓著。
  (三)熱心捐資推動體育,績效卓著。

四、各機關團體及人員如符合前點標準者,應填列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
  員及團體推薦表(如附表一),並列舉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
  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審核。

五、評選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體育局就推薦機關團體所送資料進行初核,並選出符合
    資格條件者,進行複審。
  (二)複審:由體育局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市體育會代表組成五人以上評
    選小組進行審查,並依評選結果簽核表揚。

六、各表揚項目之數量,由評選小組依當年度報名或推薦人數及項目加以
  審核、確立;如該獎項無符合資格人員,得以從缺。

七、表揚人數共計遴選三十人,其中教育局及本市各級學校推薦佔十人;
  本市體育會及各單項委員會推薦佔十五人;本市各區公所推薦佔五人
  。

八、經評選核定為推行體育有功人員者,由體育局通知於本市全市運動會
  或國民體育日活動辦理表揚。如經評選未獲表揚者,得由原推薦機關
  團體逕予表揚。

九、本要點之推薦標準及作業程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