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派案 PDA 系統(以下簡
稱 PDA )使用管理及執行作法,強化 110 受理報案作業流程,即
時派遣警力,縮短民眾等候時間,特訂定本規定。
二、 PDA 使用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局勤務指揮中心:
1、 PDA 線上運作、任務派遣之指揮、管制。
2、 PDA 代號編列管制。
3、確保 PDA 運轉正常:
(1)管理人員操作,防止非法入侵及非法攜出資料、設備。
(2)維護運轉、查報故障與修復。
(3)按操作手冊規定使用,隨時注意接收(或傳送)最新訊息
。
(4)定期保養、試線通話、故障排除、更換維修之通報維護。
(5)其他相關設施之維運、擴充、延展等事項。
(二)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 PDA 線上運作、任務派遣之指揮、管制。
2、確保 PDA 運轉正常:
(1)防止非法入侵及非法攜出資料、設備。
(2)維護運轉、查報故障。
(3)按操作手冊規定使用,並隨時注意接收(或傳送)最新訊
息。
三、資訊安全管理維護權限如下:
(一)由本局統籌管理維護,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負責使用管制、教育訓
練、使用交接及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二) PDA 設備(含軟、硬體)由業務承辦人及委外廠商執行必要之
管理維護,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操作。如因業務需要,須由非上述
人員操作系統或查閱機密資料時,應要求該員簽立「資訊安全保
密切結書」。(附表一)
(三)各執勤人員於執勤期間發現 PDA 設備出現異常或作業不穩定狀
況,應詳實記錄「派案 PDA 系統設備異常狀況登記表」(附表
二)並即通報檢修。
四、 PDA 執行規定如下:
(一)執行「巡邏」、「備勤」勤務時,一律攜行 PDA ,並由帶班人
員負責確認是否正常開機、登入連線使用。
(二)由線上勤務人員出勤時向值班人員領取使用,並於出入登記簿填
註 PDA 編號;值班人員須清點並於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登記及
交接。
(三)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控管所屬單位執勤員警之 PDA 登入情形,
並律訂專責人員負責 PDA 財產管理、資料更新及故障通報、排
除。
(四)各分駐(派出)所 PDA (含車架、充電器等相關設施)裝置應
集中放置充電及管理。
(五)執勤時,如發現無法正常開啟或任何異常情形,應即通報各級勤
務指揮中心承辦人列管報修。
(六)如有案件發生,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視線上警力分布狀況,打破
建制調派距案件地點最近之警力前往處理,以縮短警力到場時間
,並通知案發地點所轄單位前往接辦;另如需警力支援時,可依
警網勤務系統智慧派遣之警網排序調派支援,充分發揮 PDA 功
效。
(七)員警遇有暴力侵害致自身及民眾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應即按下
PDA 「緊急按鈕」,請求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支援警力,同時進
行情境側錄,以保全證據。
(八)嚴禁有不依規定保管維護、不當使用、惡意破壞、損壞、遺失或
清點交接不實等情事,若違反規定,除追究行政責任外,並依其
情節負損壞賠償責任。
(九)設備資安管理:
1、不得擅自拆裝 PDA 硬體設備、安裝軟體或任意變更系統環
境設定。
2、不得私自更換 SIM 卡、連結非警察機關之電腦設備及網路
系統。
3、不得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登錄系統,於每班勤務結束後,應
登出 PDA 。
(十)案件派遣操作流程:
1、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接獲 110 派案後,以警網勤務派遣系統
將該案案址及案況內容派案至受(處)理員警之 PDA 。
2、受(處)理員警接獲 PDA 派案訊息,應立即按「接收案件
」,依 PDA 畫面所示案址前往處理。
3、受(處)理員警到達案址,應按「到達現場」,案件處理完
畢後按「結束案件」回復至待派案狀態。
4、到達案址應以現場處理為優先,迨現場狀況緩和,將現場拍
照上傳勤務指揮中心管制,無法以 PDA 派案或無法現場拍
照者,應敘明理由。
5、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不得為便利控管到達時效,要求處理員警
限時內按「到達現場」。
(十一)線上帶班員警應負責事項:
1、正常開啟、登入 PDA 並全程保持訊號暢通。
2、 PDA 臨時故障,應即向所屬勤務指揮中心報備,嚴禁未
經報備程序且無正當理由而不開機,及經分局勤務指揮中
心發現未開機者,通知後仍不開機之情事。
3、各級主官(管)應利用各種集(機)會加強教育員警正確
之使用方法,建立員警正確觀念。
五、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執行本規定工作相關人員,有下列出力情形,視其
具體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辦理獎勵:
(一)主動發現缺失,並提出改進建議,所屬機關經本局評估可行,並
依建議事項改善完竣者,於記功一次以下覈實敘獎。
(二)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辦理本規定相關工作未發生疏失,每半年業務
主管嘉獎一次、業務承辦人(一人次)嘉獎二次獎勵。
(三)依規定能妥適養護及管理設備,且半年內未有任何缺失者,核予
專責保管人嘉獎一次獎勵。
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未依本規定執行各項工作要求,視個案疏失情節輕
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