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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訂定之。

二、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以下
    簡稱學校)辦理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簡稱介聘),應分別成立國民
    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統一協
    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超額教師介聘。
    (二)接受學校委託辦理現職教師介聘市內他校及現職教師介聘他縣市
        作業 。
    (三)公費合格教師分發。

三、聯服小組作業方式除依教育部所頒相關辦法外,餘均參照本市現行國
  民中小學教師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府為協助學校辦理超額教師介聘及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作業應充分掌
  握學校教師缺額,且學校不得匿缺不報。


五、超額教師介聘依本府訂定超額教師介聘相關規定辦理。

六、現職教師介聘由學校填具委託申請書向聯服小組申請委託辦理。

七、現職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職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以實缺單調方式進行,並依本市
        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相關規定辦理,經聯服小組作業完成
        介聘之教師並需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
        通過後始達成介聘,如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應通知當事人及原
        服務學校並將人員名單於介聘作業完成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方式
        載明理由回報聯服小組,逾期視為聘任通過。
    (二)如經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之教師應回任原校服務,本府得視實際
        情形辦理第二次教師介聘市內他校作業。
    (三)經聯服小組作業及該校教評會同意並完成介聘之教師,聯服小組
        通知該教師於期限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
        到。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
        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者,撤銷介聘且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
        業,不得異議。

八、現職教師介聘他縣市作業依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
  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九、公費合格教師分發,由本府依公費合格教師之成績配合本市偏遠及特
  殊地區之學校缺額,並依其志願學校優先辦理分發聘任,學校不得拒
  絕且不需經學校教評會審查。
  前項所稱特殊地區,指該地區有教師年齡結構老化、代理代課教師比
  率偏高等情形,經本府認定情形特殊者。


十、本實施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