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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裁罰之土地案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
    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經本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者
    ,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前項違反使用管制行為,如有妨礙公共安全、社會治安或環境保護等
    情節重大者,得加重其罰鍰為二倍,惟最高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
    元。


三、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期變更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
    狀者,該限期恢復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並得依個案情形予以調整。


四、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得檢具第五點規定
    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
        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
    (三)非屬前二款之情形,惟確有繳納意願。


五、申請分期繳納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本府裁處書。
    (三)申請人(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六、申請分期繳納者,每期以一個月計算,本府得審酌受處分人情況給予
    分期二期至十二期,核准後受處分人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
    經本府核准分期繳納罰鍰者,應依指定繳款日期按期繳納罰鍰,本府
    不再另行通知。
    未如期繳納者,本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就未
    繳清之罰鍰餘額,依法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