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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
園縣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保護扶助組:法律扶助、危機處理、調查訪視、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
  服務、被害人緊急救援、處遇、安置、調查與初步評估、暫時保護令
  之申請及其他保護扶助等事項。
二、綜合規劃組:研擬或協調推動相關安全維護與防治措施、發展專業服
  務方案、建構與開發服務網路、蒐集、分析、研究或編印資料、年度
  施政計畫、整合各組方案、年度報表、總務、出納、文書、資訊建檔
  與管理及其他綜合規劃與行政等事項。
三、防治服務組:緊急救援、護送就醫、出庭、協助保護令申請及其他防
  治等事項。
四、醫療服務組:協助診療驗傷、傷害證據保全、身心治療與轉介服務、
  建立醫療服務網絡及其他醫療服務等事項。
五、教育輔導組:學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事件處理、就學
  服務、通報防治宣導與研習、培訓校園推廣教育之師資與種子教師訓
  練、督導工作及其他教育輔導等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0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局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