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優秀運動人才,提升運動水準,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為自比賽首日起向前計算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仍在籍
之大專校院以上優秀運動選手。
三、補助及獎勵之賽事如下:
(一)以桃園市為組隊單位,參加全國正式錦標賽且經教育部體育署核
備有案者,得申請補助及獎勵。但不含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
、觀摩賽、積分賽、排名賽、對抗賽、選拔賽等非正式競賽及全
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
民運動會。
(二)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或參加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
主辦或指導之全國大專運動聯賽者,僅得申請獎勵,以獎勵最優
級組為限。
四、補助隊數及次數如下:
(一)同一競賽以補助二隊為限。
(二)單一運動種類,每人每年補助二次為限,且同一競賽不得重複請
領。
五、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如附表一。
六、獎勵核發基準及額度如附表二。
七、申請應備文件及程序如下:
(一)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以下簡稱單項委員會)於競賽前一個
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核准,逾期不予追認:
1、競賽規程。
2、報名人員名單。
(二)經本府核准後,由單項委員會於競賽後一個月內(含例假日)檢
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申請補助或獎勵,逾期不予受理:
1、核准公文影本。
2、申請表正本。
3、賽會頒發之獎狀或可資證明之文件。
4、秩序冊(正本、影本均可,需含有封面、競賽規程、隊員名
單、參加隊數、賽程等足資證明之資料)。
5、交通票價表(圖)。
6、報名費繳費證明影本。
7、隊職員及選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8、大專校院以上之學生需加附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影本,
且應有該學期之註冊章。
(三)僅申請補助者,免附前款第三目資料;僅申請獎勵者,免附前款
第五目及第六目資料。
八、核銷應備文件及程序如下:
(一)經本府依前點規定核予經費者,應於文到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辦
理核銷:
1、核定補助或獎勵之公文影本。
2、領據。
3、支出憑證簿。
4、補助費(交通、膳食、住宿及報名費)原始單據及印領清冊
。
5、單項委員會跨行通匯資料表及帳戶影本。
6、選手獎勵印領清冊。
7、獲獎選手帳戶影本。
(二)僅申請補助者,免附前款第六目及第七目資料;僅申請獎勵者,
免附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資料。
九、各項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全
者,駁回其申請。相關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加蓋「核與正本相符」
字樣及申請單位之職責人員職名章。
十、同一案件之補助及獎勵,已享有主辦單位公費補助或已向本府或所屬
各機關申請者,不予受理;已核發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
補助或獎勵對象在比賽期間,有辱本市或團體等不名譽事件,經查證
屬實者,除追繳補助費或獎勵金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目之補助
或獎勵。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
費狀況調整或停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