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加強事務管理、
提高行政效率,參照「出納管理手冊」、「桃園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
管理作業手冊」、「物品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辦公處
所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定期檢核時,得成立檢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
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等單位主管組成。定期檢核由召集人主持,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派
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三、檢核方式:
(一)定期檢核:每年定期實施。
(二)平時檢核:由各業務單位自行進行檢核。
(三)不定期檢核:視實際需求不定期實施。
四、檢核範圍如下列:
(一)出納管理
(二)財產管理
(三)物品管理
(四)車輛管理
(五)辦公處所管理
(六)文書處理管理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工作檢核表執行之。
五、定期事務管理之檢核每一年應辦理一次,必要時得辦理不定期查核,
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檢核結果
應陳報機關首長,並通報各受檢單位依檢核意見改善。
六、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