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培訓本市具發展潛力之基
層運動選手,提昇與強化各項全國性運動會參賽選手競技實力及運動
水準並建立優秀體育人才資料庫,特定訂本要點。
二、受理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三、補助對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體育重點發展項目
之團隊(以下簡稱各校團隊)。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由各校團隊於本府規定期限前備文檢具申請表、年
度培訓計畫、培訓選手(含得獎)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等各一份
(格式如附件),陳報本府審查,逾期不予審理。
五、實施期程:每年度自公布日起至當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六、補助團隊種類:亞、奧運項目為主,非亞、奧運項目為輔。
七、培訓對象:
(一)國小部分:以本市具有該運動種類發展潛能之國小學童為培訓對
象。
(二)國中部分:以銜接本市國小培養之學生或體育班為培訓對象。
(三)高中職部分:以銜接本市國中培養之學生,或體育班符合補助團
隊種類。
八、經費補助原則:
(一)經費支給標準:
1、以各校提出重點發展項目之各項比賽成績,轉換成積分計算
,依每單一項目並評估發展績效及團隊數,依比例擇優錄取
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級酌予經費補助。
2、計分標準如申請表。
3、經審查銜接單位覈實者,另酌予加分累計,最高不超過十分
。
4、經費補助視該年度財源另案核定,國小補助比例應占全部之
三分之一,並依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級酌予經費補助。
5、核定各等級之名額,以當年度編列預算經費為補助依據。
(二)經費支用原則:
1、經費支用以選手營養費、教練鐘點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與裝
備費(每件單價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比賽服裝費
、茶水費、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為主,發給標準依本府
相關規定核實辦理。
2、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核銷,不得以造冊方式發放予選手。
3、教練指導費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之扣繳。
4、各校團隊支用經費時,務必索取發票或正式收據,其抬頭應
以各校團隊之校名辦理核銷。
5、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應依「桃園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報支國內出差旅運費報補充規定」核實報支。
6、本補助款支用以本府核定之各校團體為限,禁移作他途使用
。
九、審查內容及原則:
(一)各校團隊提出之年度培訓實施計畫,須有團隊基本資料、訓練內
容、訓練場地、訓練概況、競賽情況、整體銜續等計畫內容。
(二)應提供前一年度競賽成績(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各校團隊須有國小銜接國中,國中銜接高中之能力。
(四)各校團隊以補助二種亞、奧運種類項目為原則,並以本府核定者
為限;尚未核定者,得檢附三年訓練計畫、銜接訓練單位、師資
資料等,備文報府核定。
(五)各校同一項目之數個團隊參加同類比賽成績優異者,其計分採最
優一隊為限(男、女分別計分),不得重複累計。
(六)市立高中附屬國中部,分數分別計算。
(七)未符合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除有特殊理由者另案說明外,餘
不予審查或經費補助。
十、經費來源:補助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各校團隊於接獲本府核定公文後,市屬學校須於活動完成後,
一週內掣據送府請領,原始憑證留校保管;非市屬學校則於活
動完成後,一週內掣據及檢附原始憑證送府憑撥經費款。
(二)公私立學校請款時,均應檢附年度培訓成果報告書(含培訓照
片)二冊、燒錄光碟乙份(培訓成果報告書)、核定公文影本
乙份陳報本府核備。
(三)本府核定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十二、輔導與訪視:
(一)審核通過之各校團隊,須成立專案小組,輔導所屬團隊依核定
計畫確實執行、填寫訓練週記及建置各項資料,作為績效查核
依據。
(二)各校團隊之培訓計畫若有修正或變更事項(如訓練地點、選手
變更),應儘速述明原因及將調整後之相關計畫資料函送本府
備查。
(三)為瞭解各校團隊辦理績效,本府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屆時
請配合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各校團隊辦
理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府下年度補助經費之依據。
(四)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輔導訪
視者,本府得不再接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