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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子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所)電子儀器之安全,維護其原有之性能及使用狀況,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儀器,包括電子測距經緯儀、平板光波測距儀、全球
    衛星定位測量接收儀等及其相關器材。


三、電子儀器應依其性能分別放置於特設之室內(以下簡稱電子儀器室)
    ,其相關之器材,應設櫃存放管理,不得散置。


四、電子儀器應經常保持整齊、清潔,並嚴禁煙火。凡無關之物品不得放
    置室內,至相關器材屬於易燃、易爆性者,應另置於有隔絕設施之安
    全地點。


五、電子儀器室應設置空調設備,經常保持該儀器所限制之室溫與溼度範
    圍之內,並須有防火、防曬、防塵、防溼、防盜、防鼠蟲等設備。


六、電子儀器應指派熟悉儀器操作、維護之編制內人員為管理人員,負責
    管理及經常檢查維護。


七、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進入電子儀器室:
    (一)儀器室之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
    (二)該單位各級主管人員。
    (三)該單位各級主管陪同之上級長官及參訪人員或稽查人員。


八、電子儀器攜出室外作業時,應填寫使用電子測量儀器請示單(格式如
    附件),經儀器管理單位主管核可後,由管理人員予以登記,並點交
    使用人員,無論是否連續使用,均應當日歸還;須為連續使用者,依
    簽准使用時間,逐日登記取用,惟個案簽准辦理外縣市囑託勘測作業
    或送廠商檢修、校驗者不在此限。



九、攜出室外作業之電子儀器及相關配件,使用人員應於歸還前負責儀器
    及配件之清潔;管理人員並應於歸還時即時檢查有無損壞或故障之情
    事,如有損壞、故障或零件遺失者,管理人員應即簽報查明責任議處
    。電子測量儀器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請依各項儀器操作手冊使用
    。


十、電子儀器經管理單位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後始得借予其他單位使用。

十一、其他單位使用儀器所需耗材,由該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儀器使用完
      畢時,管理人員應即檢查儀器有否損壞,如有損壞,應由使用單位
      負責送修,恢復原有功能。


十二、本要點之附件保存期間,依檔案保存管理要點辦理銷毀。

十三、為確保儀器之精度,儀器應依實施作業所需之校正項目定期辦理檢
      查校正,其校正週期至少每年一次,每三年應辦理TAF 實驗室檢校
      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