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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工程品質督導及預防工程
    缺失,特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督導小組成員及權責:
    (一)本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
        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兼任之,綜理工程施工品質督導事宜。
    (二)本小組置督導委員若干人,由局長就本局具工程相關專業背景之
        職員派兼,並得視工程計畫類別、性質,遴聘具相關專業知識之
        專家學者擔任。
    (三)為處理本小組所需幕僚作業,得設組長一名,由本局副總工程司
        兼任,另置副組長九名,由水利工程科、水利養護工程科、坡地
        管理科、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污水促參計畫工程科、污水企劃
        工程科及雨水下水道工程正工程司或技正兼任,並置組員若干名
        ,協助組長處理相關事宜。

三、督導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實施個案督導時,除另有規定外,外聘督導委員不得少於
        二名,並得採預先通知或以不預先通知方式赴工地進行督導。
    (二)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單位應填具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附件一
        )、工程平面圖及主要?橫斷面圖,並事先通知規劃設計單位、
        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配合到場說明。
    (三)督導委員進行督導時應視現場實際情況填具督導委員紀錄表(附
        件二)。督導發現缺失時,督導委員除當場要求改善外,本小組
        並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工程督導紀錄表(附件三),通知工程主
        辦單位檢討處理。
    (四)工程主辦單位針對督導委員所提出應改善事項,應即要求監造單
        位督促廠商限期改善完妥後,填具工程品質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
        表(附件四),並檢附工程督導改善照片表(附件五)報本小組
        備查。

四、工程督導項目:
    (一)工程主辦單位:工程品質督導情形、工程進度之掌握度、缺失改
        善追蹤及施工障礙排除之處理等相關事項。
    (二)監造單位: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
        畫之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品質不符之
        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等相關事項。
    (三)施工廠商: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
        自主檢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
        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相關事項。

五、本小組辦理在建工程施工督導頻率如下:
    (一)預算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每年案至少辦理督導二次。
    (二)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每年至
        少辦理督導一次。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視需要
        辦理督導。
    (四)特殊工法或重點列管計畫工程,施工初期至少督導一次。

六、本小組得視工程整體執行進度、品質缺失及施工障礙改善情形,於必
    要時召開檢討會議。

七、具有下列態樣之工程應加強督導:
    (一)特殊工法。
    (二)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資訊系統內提報之案件。
    (三)市民一九九九、市政信箱等陳情案件。
    (四)標案管理系統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工程。
    (五)決標金額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或決標金額高於底價百分之九十
        之案件。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顯示重大異常之案件。
    (七)社會大眾關注之工程案件。

八、工程督導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員評分之
    總和平均計算,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
    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經評分
    為丙等者,仍須辦理複查作業。

九、工程主辦單位人員之獎懲基準:
    (一)工程督導成績經評定為丙等且無正當事由或工程主辦單位人員未
        督促規劃設計、監造單位或施工廠商確實依照督導結果所定應改
        善事項,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且未展延期限者,得予以懲處。
    (二)工程督導成績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得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