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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推動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與內
    部稽核工作,提升施政效能以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推動本局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設立本局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等,並審視個
        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及辦理內
        部稽核作業。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自行評估與內部稽核工作,彙整自行評估結果,
        並作成稽核報告;必要時亦得辦理專案稽核。
    (六)就內部控制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八)督導所屬機關推動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執行情形。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
    主任秘書兼任;置外聘委員一人,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
    之:
    (一)採購管理科科長。
    (二)規劃設計科科長。
    (三)景觀工程科科長。
    (四)工程施工科科長。
    (五)工程用地科科長。
    (六)秘書室主任。
    (七)政風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依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之稽核評估職能單位
        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

四、本小組以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
    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自行評估及內部稽
  核作業執行情形,亦得視議題需要,指定所屬派員出席。

五、本小組內部控制幕僚單位為會計室,內部稽核幕僚單位為秘書室,並
  由各科(室)依業務權管分工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小組之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會議結束後,各該幕僚單位應以專簽呈
  核局長核定,並將會議紀錄通知本局各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