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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應用警政資訊管理規定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發展及應用警政資訊,並符合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
    各機關應用警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規定」要求,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連結作業:指本局與警政署透過網路連線或實體儲存裝置,以各
        種檔案傳輸方法進行資料交換。
    (二)警政資料:指透過連結作業自警政署所取得之相關資料。
    (三)業務單位:指本局申請連結作業並使用警政資料單位。

三、申請連結警政署資料之業務單位須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
    應翔實填具資料申請單位、使用單位、申請項目、使用目的、取得資
    料之法令依據及資料取得方式等資料,由本局向警政署申請,經正式
    函復同意後生效。

四、各連結警政署資料之業務單位應管理使用者系統帳號,由使用者填寫
    權限申請表(如附件二)後,經業務單位審查並開通權限,人員異動
    時應註銷其權限。

五、使用者對於資料之使用、傳遞、保存、註銷或銷毀等運用,應符合刑
    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或其他相關法令等規定。

六、查詢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得對外洩漏;對於已完成任務且無保留必要
    之資料,應銷毀或刪除。

七、本局連結警政署資料之業務單位承辦人及主管異動時,應以書面通知
    本局,由本局函報警政署備查。

八、業務單位如欲終止連結作業,應於終止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局轉
    報警政署。

九、併同本局警政資訊督考辦理稽核作業:
    (一)業務單位應將日誌紀錄檔保存五年,並每月備份,以供稽核。
    (二)業務單位應每年至少辦理二次自主稽核,稽核使用連結資料之權
        限申請、資料查詢及運用情形。
    (三)本局稽核發現異常時,得調取業務單位日誌紀錄檔進行調查,且
        業務單位應立即查明原因及提出改善措施。

十、違反本規定,因而發生洩密或損害他人權利或違反其他法令者,除依
    各該法令查處外,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議處相關人員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