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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公共工程建設及設備執行計畫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機關、學校加強地方建設及
  充實教學設備,以增進地方發展、提升生活品質及改善校園教學環境
  設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以補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原則,又應於預算年度內執行並
  完成核銷;但若未及時完成且在預算年度內發生權責者,應經核准始
  得保留經費。
    本計畫項目如下:
  (一)道路及附屬設施、橋梁等之修建或改善。
  (二)公有建築物及學校週邊附屬設施之修建或改善。
  (三)改善辦公設備或教學設備。
  (四)綠美化工程及添購景觀、植栽。
  (五)飲用水及消防設備改善。
  (六)監控設備改善。
  (七)廣播系統設備改善。
  (八)其他必要公共工程之修建及設備之購置。


三、申請補助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需求機關於填妥申請表(詳附表)後,送本府各業務主管機
    關,依申請表提列之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經費籌措等項目,評
    估年度內確有必要辦理者,經本府工務局留控預算後,由本府各
    業務主管機關報本府核定始得補助。
  (二)各需求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執行補助案件。
  (三)補助案件經驗收完成後,應檢具預算書、契約書、結算書、結算
    驗收證明書、原始憑證及統一收據等,送本府工務局辦理核銷。


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