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第三
點說明(十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以下簡稱調整率)之調降作
業,依本府交通局函送之「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如附表1)主
動辦理為原則;其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之案件則亦應主動查明辦理
。
三、調降調整率之期間計算標準:
(一)調整率自「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所載或查得之開工日期當
月起調降,至實際完工日次月回復原適用之調整率。
(二)「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
不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包含地面、地下
或其他建築工程者,以地面工程完竣日為準。
(三)同一路段有二個以上公共工程且施工期間發生競合時,其施工
期間之計算,以第一個公共工程開始開工日及最後一個公共工
程之完工日為準。
四、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
(一)本局房屋稅科及各分局房屋稅股應設管制人員1人,負責「工
程開工、完工通報表」之收受、分案及管制作業。
(二)本局房屋稅科管制人員接獲本府交通局函送之「工程開工、完
工通報表」時,應依工程所屬轄區發交服務區或所轄分局辦理
調降及回復調整率作業;各單位管制人員於分案時並應逐案建
檔列管追踪辦理情形。
(三)房屋稅服務區應依「工程開工、完工通報表」所載開工、完工
資料,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紀錄表,並填載「興建
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審查表」 (如附表
2)陳核後,併同通報表交由管制人員按月依序編號裝冊備查
並辦理解管。
(四)數個公共工程同時施工,但交通受阻情形不一致者,以對納稅
義務人最有利之調減率,核定其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為原則。
(五)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調降或回復調整率時,應於1週內發
函通知納稅義務人,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異議者,應以現場勘
查或查證結果為準。
(六)未獲通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者,轄屬單位受理後應
主動向本府交通局或施工單位查明並依上列原則辦理。
五、適用本要點調降調整率之房屋,於調降期間移轉時,其契價之核定,
以調降前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
六、本局房屋稅科及各分局房屋稅股股長應按月抽核該月通報完工之各案
房屋稅籍釐正情形,以落實控管機制並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