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本事件之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三、前點之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
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
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
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
數分算。
(四)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不同意處
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
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
賣方免罰。
四、依第二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本府得視個案情形,
經敘明理由後,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五、受處分人因經濟狀況、天災或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致無法一次
繳清罰鍰者,得於移送行政執行前,向本府申請申請核准分期繳納(
如附表二)。
前項分期繳納期間,每期為一個月,總期數不得逾六期,每期應納金
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元,分期後各期未滿新臺幣一元之部分全數於
第一期繳納。
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其任一期應納金額未如期繳納時,視為全部到期
。本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於
三十日內全部繳清;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