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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龍潭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三坑國小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以下稱本公所)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落實兒童
    福利,辦理營養午餐費補助,並有效運用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回饋區
    回饋金,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
    (一)就讀於本區三坑國民小學,且設籍桃園市龍潭區保護區內之三坑
        里(全里)、大平里(全里)、佳安里(六至三十八鄰)、三林
        里(一、二、十、二十至二十三鄰)之學童(含該校附設幼稚園
        或幼兒園)及教職員。
    (二)已受其他單位或機關(構)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三、補助金額:
    符合補助資格者,依在校實際食用營養午餐的天數為補助基準,每人
    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八十五元。
 

四、補助學校程序:
    (一)學校負責審查受補助者之身分與事實。
    (二)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依學校實際辦理營養午餐天數補
        助之。
    (三)學校備齊下列相關文件並經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會計單位及學
        校校長核章後,以書面備文提報本公所:
         1、統一收據。
         2、受補助者名冊或相關資料。
         3、經費總收支明細表。
         4、經費分攤表。
         5、費用憑證或支出證明單據或收據。
         6、成果報告。

五、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
        計畫回饋金支應,經費來源終止或預算編列不敷使用時,本公所
        得暫停補助或依實際預算調整補助金額。
    (二)補助期間,本公所若發現有執行不當,得糾正並限期改善;情節
        重大者,得停止補助款。

六、本要點自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後執行,修正時亦同。